江華縣水利局

1954年11月,設立江華縣人民政府農林水利局,之後機構幾經變更,1976年從縣革委農業水電局中分離出來,成立縣水利水電局。

機構概況

2002年4月機構改革後,更名為縣水利局。局機關內設2個行政股室,即辦公室、水政水資源股(含水政監察大隊),下轄2個事業股室,即水利建設管理站(含防汛辦)、地方電力管理站。局下屬兩個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即大林江水輪泵站管理所與草嶺水庫工程管理所。局機關在職幹部職工60人,離退休人員23人。有專業技術人員24人,其中工程師(中級)5人,初 級技術人員19人 。

縣水利局自成立以來,在黨和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廣大水利工作者艱苦奮鬥,銳意改革,不斷開拓,勇於創新,開創了水利水電工作新局面。

水利設施日新月異。建國初期,全縣僅有簡車579輪,山塘1600口,河壩75座,總蓄、引、提水量僅為0.59億立方米,灌溉面積只有17萬畝。到2005年,我縣已經擁有大型水庫1座,中型水庫1座,小(一)型水庫8座,小(二)型水庫89座,山塘2065處,河壩泉井2271處,水輪泵88處201台,電灌站59台1150千瓦,總蓄、引、提水量增至2.53億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積17.23千公頃,旱澇保收面積達到11.7千公頃。

水電建設突飛猛進。建國初七年,我縣無一處小水電站,1957年水口電站竣工,裝機85千瓦,江華人民才第一次用上了電燈。至2004年底,全縣100千瓦以上的水電工程105處,總裝機容量達13萬千瓦,年發電量已超過2.3億千瓦時。地方電網由線成片,由片到面,形成了相當規模的網路,擁有110千伏變電站3座,35千伏變電站1座。整個地方電網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並初具規模,打通了向廣東、廣西的電力輸出渠道。全縣已引進水電開發項目資金6億餘元。同時,引進了碼市聯鑄鋼廠等規模企業。全縣的水電開發逐步走向規模化、規範化、持續化發展的道路。

精神文明建設成效明顯。1980年4月我局檔案室被評為省先進集體,受到省委表彰;1985年11月,我局區划水資組被評為零陵地區農業區劃先進集體、省水資、水土保持先進集體;1986年,我局被零陵地委行署評為農村科技服務工作先進集體;1990~1991年,連續被縣委、縣政府評為目標管理先進單位;1993~1994年,連續被省人民政府評為防汛抗洪先進單位;1993~1995年,連續三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目標管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單位;2002年,被省人民政府評為抗洪搶險先進集體;2003年7月,被縣委評為全縣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進基層黨組織;2003年12月,榮獲市水利局目標管理考核一等獎;2004年,榮獲湖南省防汛抗旱先進集體、永州市農村人才資源開發先進單位;2005年,榮獲市水利局目標管理考核二等獎。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全縣水利電力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定全縣主要河道、流域水利水電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水量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督管理,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大的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歸口管理全縣節水用水工作,對水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和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

(三)按照國家、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

(四)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保值的監管,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管、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經濟調節意見。

(五)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負責審查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對全縣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綜合經營實行行業管理。

(六)組織 、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縣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管。

(七)承擔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八)負責全縣水電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地方電網與水電建設項目,組織協調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九)指導農村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和人畜飲水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工作。對大中小型水電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

(十)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作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負責管理水利水電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利水電隊伍的建設。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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