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南寧市江南區委、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關於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江發〔2010〕4號),設立南寧市江南區環境保護局 ,為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三)加強轄區主要污染物減排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職責,加強污染防治、落實主要污染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職責。
(四)加強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統一監管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城區環境保護計畫、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城區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預警工作,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城區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城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按管理許可權審核城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按委託指導並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城區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城區人民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六)負責城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區內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放射源等環境污染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城區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組織實施生態城市的建設工作。
(八)負責城區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九)指導和協調城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承辦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南寧市江南區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城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城區農業林業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城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城區農業林業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城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