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科室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中心
申請條件
1、在市屬用人單位就業的勞動者;
2、在中央、省屬、外地駐汕單位就業的勞動者;
3、市屬用人單位由就業轉失業(於2002年11月1日後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4、中央、省屬、外地駐汕單位由就業轉失業(於2002年11月1日後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申請材料
近期彩照兩寸2張,身份證複印件2張,複印手冊第二至五頁1份,複印解除契約證明書1份,《就業失業登記證》。
辦理程式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由本人親自辦理並提交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和手冊內人員基本信息、就業情況、終止(解除)勞動契約情況記載頁複印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以及按相關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並由本人親自填寫《汕頭市下崗再就業技能培訓人員登記表》(附帶近期免冠彩照兩寸2張)。就業服務機構經辦人員在核對所提供材料後,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失業登記頁做相應記載。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號令)、《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的試行辦法》等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鎮失業人員,應及時到人社保障部門免費進行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