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7) 貫徹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藥品法定標準;(2) (四)

​一、主要職責

根據《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閩政[2001]25號)、《中共附屬檔案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重新核定全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人員編制的批覆》(閩委編辦[2001]207號)和福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同意成立永泰縣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覆(榕藥監人[2001]41號),於2001年11月28日正式組建永泰縣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福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機構,正科級單位。根據《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省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和編制方案的通知》(閩食藥監人[2006]336號)精神,於2006年8月22日,在縣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體制、機構級別均不變,增設食品安全監管股。
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藥品(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藥品、診斷藥品、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醫藥包裝材料等)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管理、技術監督管理業務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的查處。

內設機構

局內設四個科室,即綜合科、藥品監管科、稽查科、食品安全監管科。
(一) 綜合科
(1) 協調縣(市)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史志撰寫以及保密、安全保衛、來信來訪等工作;
(2) 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及經費、資產、財務的管理,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監督管理各種規費;
(3) 負責新聞宣傳,組織管理本局信息採集、信息網路建設;組織開展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調查研究,提出本轄區藥品監督管理的政策性建議;
(4) 貫徹執行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勞動、教育工作;貫徹落實各項培訓計畫,負責本轄區內醫藥企事業單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醫藥專業、醫藥工程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初審報備;
(5) 檢查轄區內的藥品廣告,負責藥品行政保護;
(6) 承辦機關黨支部和紀檢監察日常工作,協助抓好黨建、精神文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畫生育等各項工作。
(7)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 藥品監管科
(1) 貫徹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藥品法定標準;
(2) 負責轄區內申報《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製劑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初審把關和推薦報備,強化換(發)證後的日常監督管理;
(3) 貫徹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經營質量和醫療單位製劑管理規範;
(4) 協助上級藥品檢驗機構在本轄區內開展藥品檢驗工作,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5) 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各項法規;
(6) 貫徹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加強進口藥品管理;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其它特種藥械;
(7) 監督實施藥品流通法規,監督實施國家關於處方藥、非處方藥、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規則;監管中藥材市場。
(8)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 稽查科
負責轄區內藥品稽查業務工作,監督檢查、抽驗轄區內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負責農村藥品監督員的管理;受理轄區內藥品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領域違法違規案件的舉報;依法組織查處轄區內制售假劣藥品的行為和責任人;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 食品安全監管科
(1)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重大事故查處,
(2)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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