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基建投資
正文
水利工程建設期中集中投入以購置各種材料、設備和支付勞力工資等的全部資金。投資內容 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①土木建築工程費:包括各項水利工程的建築物,如壩、溢洪道、水閘、渠系建築物、灌排溝渠、堤、護岸、船閘、水電站廠房、水工隧洞、房屋、道路、橋樑以及為管理所必需的觀測及通訊等項建築物的建設費用。
②機電設備和金屬結構的購置和安裝費:包括機電設備和金屬結構(如水輪機、水輪發電機、水泵、電動機、閘門啟閉機、金屬閘門、鋼管道、各種鋼結構等)的購置費和安裝費等。
③臨時工程費:在建設期間支付的臨時建築物和設備(如導流工程、臨時道路和鐵路、臨時房屋、管道、電訊設備和線路等)的費用。其中,在工程完工時可以回收的資金稱為殘值。
④占地和淹沒浸沒的賠償費和拆遷費:包括工程的永久性占用土地和施工時的臨時性借用土地、淹沒土地、房屋、工礦、企業、鐵路、道路、電訊及其他經濟資源和設施的賠償費和拆遷費,水庫庫底的清理、庫區周圍的防護費,移民的遷移安置和生產開發費用等。
⑤前期工作及施工管理費用:包括勘測、規劃、設計、試驗、招標及施工管理人員工資和各項行政費用等。
⑥投資利息及保險費等:用國內外貸款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其利息應計入基建的財務投資中。而在經濟分析中國家貸款部分的利息由另一渠道進入國庫中,因此作為轉帳支付而不計入,但國外貸款利息則因付而不回,故應計入。施工期間交納的保險費也按上述原則列入基建投資中。
⑦預備費或不可預見費:考慮施工期間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各種意外和物價上漲等因素,列出預備費或不可預見費,以造價的某一百分數估算。
在計算基建投資時,各種施工設備和臨時建築物,在完工時可以收回的殘值或轉讓給其他部門(如公路、鐵路、電訊線路等)所得的收入,均應加以扣除。
固定資產原值 將上述基建投資,減去其中返工的、無效的工程或設備的費用,是該工程的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原值與基建投資的比率,即為固定資產形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