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信息網運行管理辦法

第八條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水利信息網總體規劃的要求,保證網路的互連互通。 第九條新接入水利信息網的單位,必須報所接入網路管理部門審批,並報上級網路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加強網路設備管理,對各類設備進行歸類編碼,建立檔案。

水辦【2006】495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水利信息網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件:水利信息網運行管理辦法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信息網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網正常、高效、安全運行,促進水利信息網健康發展,推動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信息網是水利行業各單位計算機網路互連構成的網路系統,是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水環境保護等各類水利信息傳輸的專用網路,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礎設施。
第三條 水利信息網分為政務區域網路和政務外網,政務區域網路與政務外網之間實行物理隔離。政務外網分為廣域網、園區網、部門網和接入網,其中廣域網由骨幹網、流域省區網和地區網組成。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接入水利信息網政務外網的水利行業各單位。政務區域網路運行管理按照《水利部政務區域網路管理辦法》(水辦[2006]254號)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水利信息網的運行管理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單位要理順管理體制,明確專門的網路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的技術人員,確立崗位,強化責任,保障網路運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受部委託負責水利信息網的運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水利信息網的管理辦法、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和檢查實施情況;分配水利信息網IP位址;運行、監視和管理骨幹網線路、設備和水利部機關園區網、部門網;指導、檢查和協調流域省區網的運行管理工作;組織水利信息網資源和運行情況的調查,發布水利信息網運行情況公告、公報和年報;組織有關的技術培訓和交流;水利信息網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與中國網際網路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的業務聯繫。
第七條 流域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網路管理部門負責所屬流域省區網的運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所屬流域省區網的管理辦法、規範和技術標準,監督和檢查實施情況;分配所屬流域省區網IP位址;運行、監視所屬流域省區網和所在單位園區網、部門網;指導、檢查和協調下級網路的運行管理工作;組織所屬流域省區網及所在單位園區網、部門網資源和運行情況的調查,發布有關數據;組織有關的技術培訓和交流;所屬流域省區網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與其他相關單位的業務聯繫。

第三章 網路接入

第八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水利信息網總體規劃的要求,保證網路的互連互通。
第九條 新接入水利信息網的單位,必須報所接入網路管理部門審批,並報上級網路管理部門備案。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接入單位網路的監管,簽訂責權明確的入網協定。
第十條 網路接入單位對網路結構進行重大調整時,必須報上級網路管理部門審批;涉及骨幹網結構調整的,必須報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審批。
第十一條 水利信息網的網路、域名和節點命名及IP位址申請、分配和使用等,必須依據《水利信息網命名及IP位址分配規定》(SL307-2004)進行,並將具體分配方案報上級網路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加強對接入水利信息網的網際網路等其他網路的管理,保證水利信息網與其他網路的安全隔離。

第四章 網路服務

第十三條 網路服務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網資源為信息傳輸和套用系統運行提供的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為水利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存儲、共享,以及各類水利業務套用系統提供支撐和保障。
第十五條 新的信息傳輸和套用系統接入水利信息網時,必須將有關情況(伺服器配置、所需頻寬、所用協定、安全要求、用戶範圍等)報所接入網路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加強網站、郵件、檔案服務、伺服器託管及虛擬主機等網路套用的管理,保證網路套用的正常運行。

第五章 網路安全

第十七條 加強網路安全管理,落實網路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評估所屬網路的安全狀況,配備網路安全設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強網路安全監視,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明確專門的網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網路安全管理工作。網路安全保障方案應報上級網路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對於網路故障,要及時發現、及時定位、及時解決;對於影響到骨幹網運行的故障,必須及時將故障的產生原因、影響範圍、處理過程和結果等情況上報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對於影響到其他上級網路的故障,要及時向上級網路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加強計算機網路病毒的防範工作,建立計算機網路病毒防控體系。採取有力措施,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的產生、傳播、複製和擴散,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隔離、及時處理,及時升級作業系統和防病毒軟體。發生重大病毒疫情時,及時向上級網路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應建立可靠的數據備份系統和完備的備份策略,保證關鍵套用和核心數據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加強用戶、系統和設備等的賬號口令管理,重要系統和設備的賬號口令由專人保管,並嚴格限定使用範圍,嚴防賬號口令泄露。
第二十二條 不得在水利信息網上存放或傳輸任何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的網路安全有關日誌應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六章 網路用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負責所屬網路用戶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網路用戶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水利信息網管理規章制度,配合相關的管理工作。網路用戶要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網路、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訓,提高使用技能,增強安全意識。
第二十六條 網路用戶在遇到網路故障、攻擊、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計算機病毒時,應及時向本單位網路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網路用戶須對本人的網路行為負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修改和刪除本人計算機的網路配置;
2、私自安裝影響網路運行的軟體或系統;
3、私自接入他人的網路連線埠;
4、私自接入未經允許的網路設備;
5、私自接入政務區域網路等其他網路;
6、在網路上傳播涉密信息或不良信息;
7、安裝盜版軟體;
8、卸載統一安裝的網路防病毒軟體;
9、故意製作、下載、傳播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式和其他有害數據;
10、向社會發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
11、未經允許,登錄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
12、其他危害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 網路機房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按照網路機房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專用的網路機房,為網路設備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
第二十九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制定完善的網路機房管理制度,對機房內的溫濕度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無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機房。
第三十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加強網路設備管理,對各類設備進行歸類編碼,建立檔案。實行網路設備責任制,做到專人專管,並對相關操作進行詳細記錄。
第三十一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對各類設備定期檢查、監視和維護,加強訪問許可權控制;建立關鍵設備的備份和報修制度;加強各類設備的配置參數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水利信息網運行管理工作,加強對運行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積極籌措和落實網路運行維護經費,將網路運行維護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為網路的正常運行維護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建立結構合理、人員相對穩定的網路運行管理隊伍,制定培訓計畫,完善培訓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和技術交流,提高網路運行和管理的技術水平。
第三十五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加強防汛等重點線路、重點設備、重點套用的管理,重視網路應急預案建設,提高預警、回響和應急處理能力,網路應急預案應報上級網路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因網路系統升級改造或遇到突發故障而影響骨幹網正常運行時,應及時通知流域省區網運行管理部門。流域省區網運行管理部門要保證骨幹網有關設備7×24小時不間斷運行,對於因檢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機的,應提前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報告。
第三十七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應加強值班特別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強日常網路維護管理,配備必要的維護軟體和工具,落實管理責任制,規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誌,加強制度落實的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要加強網路用戶服務,規範服務流程,對用戶進行定期檢查,對網路故障採用多種方式(電話、網路、郵件、上門等)進行維護,保障用戶和套用系統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實行水利信息網運行情況上報制度,流域省區網管理部門每個月的第一周內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報告運行情況。
第四十條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組織建立水利信息網聯絡員制度,定期開展交流和研討。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於在網路運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網路用戶,對於因管理不善和失職,導致網路管理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條 各級網路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獎懲辦法,並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接入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所屬網路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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