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
立法背景
近年來,我國社會的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出現一些問題,引發了較大範圍的影響,其中亦有法律不當適用的因素。社會對善意救助者反遭誣陷議論不斷,甚至質疑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引導性。不少學者主張,應當對善意救助者從法律上、制度上給予更全面的保障,為處理這類案件提供理論支持和法律依據,彌合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的社會創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以法治體現道德觀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也將凝聚起強大價值引導力和精神推動力 。
法律價值
這一條文最重要的法律價值,就是保護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責任追究。為鼓勵公民對不負救助義務的他人實施救助,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保護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責任豁免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行為人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救助行為,在他人處於危難或困境中時,採取了緊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為不當,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損害。具有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依據本條規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責任 。
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喚醒社會良知,鼓勵人們對處於危難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會風氣,具有重要的價值。這也是該條文的重要價值與意義所在。但該條文可能存在的社會風險也值得引起重視。這就是,當被救助者處於困境或者危難中,特別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醫學搶救常識,採取不當救助措施,將會對被救助者造成嚴重後果。在原來的條文草案中規定重大過失引起的不當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這種不當救助行為,在救助中應當量力而行,避免出現損害被救助者這樣的後果。對此,還需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者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防範措施,防範不當危險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