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基層單位民主評議行風實施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紀委關於“建立健全行風評議的工作制度,完善職業道德規範,促進部門和行業改進作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民政基層單位的行業作風建設,促進民政基層單位民主評議行風活動的規範化、制度化,建立民主評議行風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建立健全行風評議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民政工作和民政基層單位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民政基層單位民主評議行風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堅持求真務實,強化社會監督,著力解決損害民眾利益的問題,提高服務質量,樹立行業新風,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三條 民政基層單位民主評議行風的總體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糾風和行風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條塊結合,注重創新,務求實效,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評議工作機制,不斷提高評議工作質量。通過評議,使被評議單位達到:有強烈的服務意識、有規範的辦事程式、有良好的工作作風、有滿意的服務質量、有較高的社會評價。
第四條 民政基層單位民主評議行風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方針,以評促糾,以評促建。
(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實行行風建設責任制。
(三)堅持民主、公正、透明,評議過程和評議結果公開,充分依靠人民民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堅持求真務實的優良作風,以民眾滿意為標準,切實解決損害民眾利益的問題。
(五)堅持用好的作風評議行風,防止形式主義,自覺遵守評議紀律。
第五條 民主評議行風的組織領導和分工: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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