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首屆高等文官考試

考試分三次進行。 一是甄錄試,二是正試,三是口試。 但考試錄取人員分到部門,往往長期不得實授。

一九三一年(民國二十年)七月,國民政府進行考試院成立後的首屆高等文官考試,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長戴季陶自兼。此次考試籌備日期之長,動員人力之多,超過清末洋進士考試,及北洋政府的高等文官考試。
考前兩個月考生先要報名,應考申請書不僅要填本人簡歷、報考種類等項目,還要填寫祖先三代的姓名,並出具畢業證件和服務證明。資格審查合格者,發給應考資格證明書及合格通知書。考試分三次進行。一是甄錄試,二是正試,三是口試。一、二兩試為筆試,第三試為面試。第一試合格,才能參加第二試,第二試合格再參加第三試。分次淘汰到第三試時,人數由原來數千人剩下幾百人。應考人員早晨八時入場。每一試場都有人舉引路牌,考生魚貫進場,監試人員仔細察看有無夾帶。考場防範也很嚴。監試委員高坐檯上,每一考場有四個監考,在場中往來巡視。
閱卷、計分是考試重要環節。事前先議好評分標準。先由襄試委員用藍筆初閱,再由主持此科目的典試委員用紅筆複閱計分。主考官最後定分用朱筆。試卷評閱結束核算計分。口試伸縮性大一些,主考人往往憑個人好惡而定分。經過如此程式,到錄取發榜階段,考試便告結束。
文官考試制度雖是遴選人才的正途,但存有種種弊病。按《文官考試法》規定,凡經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到各部門,應“儘先任用,遇缺即補”。但考試錄取人員分到部門,往往長期不得實授。畢竟這些人員是“正途”出身,又大都經過一番苦學磨練,具有一定的知識和工作能力,進來後自會影響到原來機關的那些人的位置,因此國民政府各院、部、委、局對考試人員進行排斥。即使收下,也寧可養下來,任其閒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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