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研究擬訂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開展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及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利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行為除外)有關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機構、經紀人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對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商標專用權;開展安徽省著名商標審核申報和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特殊標誌和官方標誌。
(十一)承擔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提供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全市工商系統領導班子建設、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系統財務預決算、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