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負責區機關大院黨政群機關行政經費管理和預算外經費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局屬經營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審計。
(四)負責區機關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工作。(五)負責區機關物業管理及服務工作。
(六)負責區機關辦公設施、用品、設備、維修材料的保管及領用、維修等工作。
(七)負責區機關房屋的基建、改(擴)建及維修工作,制定房產管理制度。
(八)負責區機關公共車輛的管理工作。(九)負責管理區機關人民防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環境衛生、交通安全、醫保和公費醫療等工作。
(十)負責區機關檔案、材料的列印、複印工作的管理。(十一)負責區機關工作服務和幹部職工生活服務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對局屬經營單位的改制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其它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