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區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思路和建議。(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稅等方面的情況,研究貫徹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以及其他調控政策的措施,組織實施產業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四)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負責企事業單位經濟體制改革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區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各類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安排上級撥款的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項目,按規定審批和上報建設項目;指導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區對內對外開放和利用內外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和建議;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安排利用內外資、境外投資和境外資源開發與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區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協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指導協調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建設;規劃指導全區服務業的發展;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八)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資源節約綜合利用。
(十)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經濟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巨觀指導和協調促進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一)指導協調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二)組織、指導全區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以及對口支援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部門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