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水務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務、漁業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水務和漁業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務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水務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編制全市城鄉水務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市水資源總體規劃、流域規劃和專業規劃,制定全市和跨縣(市、區)中長期供水計畫和年度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用水調度預案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利用和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計畫用水規劃;監測江河湖庫水質、水量;審查排污口的設定和改擴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功能區劃;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監督管理城鎮自備井。

(五)組織編制樂山中心城區供水規劃;指導各縣(市)區供水規劃,指導全市供水行業服務標準的實施,監督城鎮(鄉)供水運營工作;組織指導城市非居民用水超計畫或超定額加價收費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鎮(鄉)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作;指導城鎮(鄉)供水行業安全生產;指導全市應急供水管理工作。

(六)組織擬訂水務行業經濟調節措施,研究提出水務行業有關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指導編制全市水務行業建設項目資金計畫;受委託監管市級水務行業國有資產。

(七)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並實施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審批,初審、轉報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市政府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日常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保持預防監督;指導水土流失監測、綜合防治和水利工程綠化工作。

(十)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和水務應急管理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地方水電站、電網建設管理,實施技術監督;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建設。

(十二) 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務行政複議的受理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

(十三)指導全市江河、湖泊、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全市有關水務項目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指導全市重大水務項目的對外合作和交流。

(十五)指導全市水務行業發展、改革、穩定工作及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務行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綜合協調機關各科室工作;起草機關綜合性文稿;負責文秘、機要、文印、政務信息、目標管理、檔案管理、會務、來信來訪、接待、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和後勤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建設管理市水務局入口網站;指導全市水務系統開展政務調研和經驗交流;完成年鑑約稿,編寫水利行業大事記。

(二)組織人事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中層幹部及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推薦、選拔、任免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考核管理工作;協調組織技術崗位職工的培訓、考核和鑑定工作;組織水務行業科技、科研和對外合作事宜;指導水務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直屬單位的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和計畫生育工作;指導全市水務行業發展、改革、穩定工作和隊伍建設;承擔局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三)國資財務科。

組織編制水務行業財務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及計畫;擬訂全市水務行業經濟調節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負責水務行業國有資產財務統計;對局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和監督管理;受委託監管市級水務行業國有資產。

(四)行政審批科。

組織實施水行政審批工作;承辦水行政審批項目的諮詢、受理、告知和送達;牽頭或參與有關項目聯審、代辦工作;負責水行政審批項目的評審匯總、歸集上報、信息發布和綜合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務系統行政審批工作並監督檢查。

(五)規劃建設科。

負責編制水務行業綜合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流域或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的編制、審查或初審轉報;負責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市、區)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業主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等制度的實施;對在建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進行監督和指導;組織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承辦水務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六)農村水利科。

組織制定全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中小型水庫水環境治理和農業節水工作;擬訂全市農業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管理和保護水利工程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灌區渠系配套與節水改造等農村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生產運行和安全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的安全鑑定、病害治理和安全監督;組織指導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七)水土保持科。

組織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水土保持預防監督、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市級審批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負責市級審批項目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綠化工作。

(八)水資源科(樂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指導全市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水資源費徵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功能區劃;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查排污口的設定和改擴建;組織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監測江河湖庫水質、水量;指導全市節約用水、計畫用水規劃工作;編制跨縣(市、區)水量分配計畫並監督實施;發布樂山市水資源公報。

(九)供水管理科(樂山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編制樂山中心城區供水規劃,指導各縣(市、區)供水規劃;指導全市供水行業服務標準的實施,監督城鎮(鄉)供水運營工作;指導城鎮(鄉)供水行業安全生產;指導全市城鎮(鄉)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作;指導全市應急供水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市非居民用水超計畫或超定額加價收費管理工作。

(十)河道管理科。

指導全市江河、湖泊、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全市河道管護範圍的劃定、確權和定界;負責市管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同意書、工程建設方案、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位置和界限審查,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查;監督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工作,指導縣(市、區)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徵收河道砂石資源費、管理河道采砂現場;指導制定重點河道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下屬事業單位

(一)樂山市水政監察支隊(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樂山市水利管理處

(三)樂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分站

(四)樂山市地方電力管理處

(五)樂山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站

(六)四川省青衣江樂山灌區(流域)管理局

(七)樂山市水利電力建築勘察設計研究院

(八)樂山市高中水庫管理處

(九)樂山市沫江堰管理處

(十)樂山市躍進渠管理處

(十一)樂山市東風堰管理處

領導班子

金玉梅: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市水務局全面工作。

龍雲峰: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四川省青衣江樂山灌區(流域)管理局局長

主持四川省青衣江樂山灌區(流域)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直屬水管單位。

金玉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市防汛辦、河管科、規建科、水利學會,負責水利水電工程招投標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市水務局新聞發言人。

段吉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行政審批科、水政監察支隊、水土保持科(水保分站),負責信訪、維穩及防邪等工作。

楊華峰: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市水務局農水科、水利處、農建辦、水風辦。

呂汝倫: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負責紀檢組工作,分管監察室。

羅立榮:局黨組成員、直屬機關黨委書記

分管人事科、財務科,負責局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及扶貧工作。

馬傑: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分管水資源科、供水科、供排水協會。

謝大林:局黨組成員、市水電設計院院長

主持市水電設計院全面工作。

汪建左:正縣級幹部

分管質監站、地電處、地電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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