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註冊後代表本市、廣西、國家參加各項比賽獲得名次的運動員及訓練輸送運動員的教練員。
第三條 運動員獎勵
(一)運動員名次獎。
1.在奧運會比賽中,凡獲個人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
2.在世界錦標賽比賽中,凡獲個人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
3.在亞洲運動會比賽中,凡獲個人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
4.在全國運動會比賽中,凡獲個人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3萬元的獎勵。
5.在全區運動會比賽中,凡獲個人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給予0.3萬元、0.2萬元、0.1萬元的獎勵。
6.集體項目(兩人以上)每名獲獎運動員領取的獎金數額與個人項目同等名次獲獎運動員的獎金相同。
(二)運動員榮譽獎勵。
對於有重大貢獻的運動員,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分別授予“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優秀運動員”等榮譽稱號。
(三)凡獲得自治區運動會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免試保送本市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學習;凡達二級以上運動員標準的運動員,或在全區青少年錦標賽、全區中學生運動會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可在2006年後國中升高中考試總分增加20分。
(四)在外省、市註冊的梧州籍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和奧運會獲前三名的,按在本市註冊的運動員獎金的50%給予獎勵。
第四條 教練員獎勵
(一)教練員訓練和輸送運動員獲得獎勵的,該教練員按獲獎運動員獎金50%給予獎勵。
(二)集體項目(兩人以上)獲獎教練員按其中一名運動員獎金的50%給予獎勵。
(三)教練員帶隊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獲得成績原則上不評獎。如因教練員調整,獲獎運動員的教練超過兩人的,只按一名教練員的獎金給予獎勵,獎金分配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了的,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裁定。
(四)對於有重大貢獻的教練員,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分別授予“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優秀教練員”等榮譽稱號。
第五條 參加同等級別的殘疾人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大學生運動會、青少年運動會、農民運動會等運動會獲獎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可參照本辦法獎勵標準的50%執行。
第六條 凡達到以上規定獲獎的運動員和教練員,由市體育局做出方案向市政府申報,經市政府審批後,經費由市財政撥給。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