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館標準
奧運會桌球比賽在體育館內進行,館內的具體標準為:
比賽區域
包括可容納4張或8張球檯(視競賽方法而定)的標準尺寸(8米寬、16米長)的正式比賽場地、比賽區域還應包括比賽球檯旁的通道、電子顯示器、運動員、教練員座席、競賽官員區域(技術代表、裁判長、仲裁等)、攝影記者區域 、電視攝像區域以及頒獎區域等所需要的面積。
燈 光
奧運會為了保證電視轉播影像清晰,要求照明度為1500~2500勒克斯,所有球檯的照明度是一樣的。如果因電視轉播等原因需要增加臨時光源,該光源從天花板上方照下來的角度應大於75度。比賽區域其它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於比賽台面照明度的1/2,光源距離地面不得少於5米。 場地四周一般應為深顏色,觀眾席上的照明度應明顯低於比賽區域的照明度,要避免耀眼光源和未遮蔽的窗戶的自然光。
地 面
地面應為木製或經國際乒聯批准的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地板。地板具有彈性,沒有其它體育項目的標線和標識。地板的顏色不能太淺或反光強烈,可為紅色或深紅色;不能過量使用油或蠟,以避免打滑。
溫 度
館內比賽區域的空氣流速控制在0.2~0.3米/秒之內,溫度為20~25攝氏度左右,或低於室外溫度5攝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