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縣國土資源局

株洲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利用、保護、管理和農業區劃、測繪行業管理的工作機構。

株洲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利用、保護、管理和農業區劃、測繪行業管理的工作機構。 全局內設18個機關股室(所、中心、隊),即辦公室、紀檢監察室、政工股、財務股、耕保股、地籍與測繪管理股(測繪管理辦公室)、地質與礦產管理股、規劃用地股、地產管理股、政策法規股、征地事務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儲備中心、信息中心、土地礦產市場、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湘淥地籍測繪隊和政務中心國土視窗。
局轄5個國土資源中心所(歸口管理19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即淥口中心所、白關中心所、淦田中心所、朱亭中心所、三門中心所。
根據株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株政辦發[2002]30號檔案精神,本局主要職能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全縣性管理辦法、政策規定,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實施辦法和措施;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3、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有關專項規劃;參與報縣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和基礎測繪規劃。
4、監督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法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5、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墾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6、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全縣地籍建檔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及地籍測繪等工作。
7、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及土地儲備;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和征地拆遷工作;制訂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指導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土地評估機構資質的初審,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審查;依法承擔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批及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9、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備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源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審,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用徵收和使用;參與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參與審核採礦權評估結果。
10、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11、負責全縣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縣外組織、個人來縣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工作。
12、管理本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13、按規定管理使用國家財政撥給的基礎測繪專項資金及縣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按規定組織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及國土、礦產資源規費的收繳,協助財稅部門徵收土地稅費。
14、管理和領導基層國土資源所,抓好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15、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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