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燃氣事故保險暫行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燃氣事故保險是指保險專項資金依照本規定對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因燃氣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進行保險的活動。 第四章保險的實施第十一條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燃氣事故保險按其使用燃氣類別,分別由本市區管道和瓶裝燃氣特許經營企業代理。 第十七條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將上一年度企業燃氣事故責任保險費和燃氣居民用戶燃氣事故保險費繳納情況向委員會報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9〕23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燃氣事故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燃氣事故保險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株洲市燃氣事故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保護燃氣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結合株洲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在株洲市城區(以下簡稱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含瓶裝燃氣經營性、非經營性用戶在內,以下類同)實施燃氣事故保險以及燃氣事故保險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保險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燃氣事故保險是指保險專項資金依照本規定對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因燃氣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進行保險的活動。
第四條 燃氣事故保險應當遵循政府引導、企業參與、用戶自願、有效防範、共同保障、和諧共建以及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推動燃氣事故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支持、監督保險專項資金的正常運轉。
市燃氣事故保險專項資金管理監督委員會負責對保險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和燃氣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繳納保險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管道和瓶裝燃氣特許經營企業負責每年為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提供年度總額不低於400萬元的燃氣事故企業責任保險,並承擔保險費用;負責代收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燃氣事故保險費,提供其承保數據及相關信息;受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集中委託,負責與保險公司簽訂燃氣事故居民用戶保險整體契約。
第六條 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市燃氣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建立燃氣事故救助機制,市區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支持,充分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第二章 保險管理監督機構
第七條 設立株洲市燃氣事故保險專項資金管理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設局分管燃氣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其他委員由市物價部門、市安監部門、市燃氣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擔任,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燃氣辦。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保險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
(二)協調、研究保險專項資金運作的有關工作;
(三)審核保險契約內容、條款,並監督實施;
(四)審定其辦事機構提交的其他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五)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保險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六)本規定所列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建設局是本市區居民用戶燃氣事故保險的主管部門,市燃氣辦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保險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保險專項資金的收繳、撥付;
(三)負責督促市區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受理燃氣居民用戶賠付申請;
(四)定期向委員會報告保險專項資金收支情況;
(五)制定與本規定配套的有關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險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 保險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本市區管道燃氣居民用戶交納0.5元/月保險費;
(二)本市區瓶裝燃氣居民用戶購買液化石油氣交納保險費,具體標準為:YSP-50型2元/瓶,YSP-15型、YSP-10型、YSP-5型均為0.5元/瓶;
(三)本市區管道燃氣和瓶裝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按保險總額不低於400萬元標準繳納燃氣事故企業責任保險費;
(四)政府投入;
(五)保險專項資金孳息。
第十條 保險專項資金由市燃氣管理部門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保險專項資金年終結餘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保險專項資金出現大幅結餘或者嚴重不足時,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意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按程式審批。
第四章 保險的實施
第十一條 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燃氣事故保險按其使用燃氣類別,分別由本市區管道和瓶裝燃氣特許經營企業代理。本市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在其與居民用戶所簽供氣協定中補充居民用戶自願委託代理燃氣事故保險條款。
第十二條 本市區管道和瓶裝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受本市區燃氣居民用戶集中委託,與保險公司簽訂燃氣事故居民用戶保險整體契約,受理保險理賠申請相關事宜(具體賠付標準見保險契約條款)。
第十三條 本市區管道燃氣居民用戶於每年第一個月,一次性繳納全年6元保險費,由本市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代收後,統一交付到市燃氣事故保險資金專戶;本市區瓶裝燃氣居民用戶每購買一瓶液化氣按其不同型號標準繳納保險費,由本市區瓶裝燃氣特許經營企業代收後,按月統一交付到市燃氣事故保險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本市區管道和瓶裝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於每年第一個月底前分別將各自全年承擔的燃氣事故企業責任保險費通過銀行轉帳方式,一次性撥付到市燃氣事故保險專項資金專戶。
第十五條 本市區已參加燃氣事故保險的居民用戶,發生燃氣事故保險契約規定情形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依照本規定,通過本市區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對本市區不願參加燃氣事故保險的居民用戶,依照本規定,只能獲得燃氣事故企業責任保險。
經政府有關部門或事故調查組認定為主觀惡意破壞燃氣設施或者自殺引發燃氣事故所造成的當事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在賠付之列,並將依法追究事故當事人的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五章 保險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本市區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和市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分別保管保險專項資金的會計檔案和收支業務的有關材料,市燃氣管理部門定期將保險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向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將上一年度企業燃氣事故責任保險費和燃氣居民用戶燃氣事故保險費繳納情況向委員會報告。
第十八條 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將上年保險專項資金的收取、支付以及結存情況向市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由市審計部門定期對保險專項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市區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未按照本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企業燃氣事故責任保險費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據城市燃氣特許經營協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規定的保險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使用資金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受理燃氣事故居民用戶理賠申請的;
(三)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