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公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規範舉報操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株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民眾拍攝記錄並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三日內舉報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通過認真調查核實,對提供的記錄資料嚴格審核,符合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違法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
第三條市民可以用拍照工具、行車記錄儀等拍攝的照片和視頻通過手機APP上傳,向市、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市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或提供的有關線索和拍攝交通違法車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並符合獎勵規定的,由市、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確定獎金數額。獎勵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解決。
第四條市民可以通過下載“馬路特拍員”手機APP,實名制註冊成功後,用拍照工具拍下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照片或視頻,按照APP要求上傳清晰規範的道路交通違法照片、視頻。
第五條“馬路特拍員”手機APP由株洲交通頻道負責開發與平台管理,並對手機APP上傳交通違法照片和行車記錄儀交通違法原始視頻資料進行採集。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非現場處罰室經嚴格審核,對符合要求的交通違法信息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交警支隊將審核通過的有效數據反饋給株洲交通頻道。株洲交通頻道每月代辦一次獎勵兌現的發放工作,同時建立獎勵工作檔案。
第六條對舉報查實的交通違法行為的類別及獎勵標準:
1、舉報機動車違停的,獎勵30元;
2、舉報駕駛機動車越雙黃線調頭、加塞、逆行、車窗拋物、未安裝電子警察路口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獎勵50元;
3、舉報酒駕、涉牌涉證、超員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獎勵300元;
4、舉報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視情獎勵30至200元。
第七條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頂替的;
(2)舉報事實不清或者舉報對象不明的;
(3)舉報的違法行為已被查處的;
(4)具有其他不應給予獎勵情形的。
第八條嚴禁誣告和提供偽證材料,違者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舉報採取自願的原則,嚴禁舉報人採用危險方法收集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傷害或其它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