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轄區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布置城中區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區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負責對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歸口負責組織城中區安委會成員單位按各自安全管理職責對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七)依法組織城中區安委會成員單位按各自安全管理職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九)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全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