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區藏語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七)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章、居民身份證藏語文社會用字,由公安部門負責; (九)自編藏語文教材、輔助讀物、掃盲課本等藏文社會用字,由教育部門負責; (十)城鎮裝飾性牌匾、公益性廣告、建築物標識等藏語文社會用字,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一條 為規範藏語文社會用字,促進藏語文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藏語文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藏文字,包括:
(一)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牌匾、公章、檔案頭、信封、證件、會標等藏文用字;
(二)報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藏文用字;
(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區名稱和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藏文用字;
(四)各類大型文化、體育、旅遊、慶典等活動藏文用字;
(五)旅遊景區景點標誌藏文用字;
(六)特色商品名稱、商標、包裝、說明藏文用字;
(七)城鎮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牌匾藏文用字;
(八)戶外公益性廣告、戶外商業性廣告、機動車輛標識、票據等需要社會公知並用文字表示的標誌藏文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藏文用字。
第三條 本地區行政區域內藏語文社會用字的範圍:
(一)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牌匾、印章、檔案頭、證件、信封、公告、地名、交通路標、機動車輛文字標示,用藏、漢兩種文字;
(二)本地區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公益性廣告、戶外商業性廣告、公共場所和旅遊景區景點標誌、城鎮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牌匾,應當使用藏、漢兩種文字;
(三)發往藏傳佛教寺廟和宗教人士的有關檔案,使用藏文或並用藏、漢兩種文字。
第四條 藏文社會用字應符合以下規範標準:
(一)藏、漢文社會用字的翻譯應當準確;
(二)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牌匾、公章、檔案頭、信封、證件、會標、商品名稱使用藏文時,應當使用藏文正楷印刷體,名人藏文題詞除外;
(三)藏文書寫、列印、刊刻、噴繪等應當規範、工整、易於辨認、不出現錯別字;
(四)藏、漢文字規範大小應當一致,顏色和原材料應當統一;
(五)藏、漢兩種文字書寫應按下列規則排列:橫寫的藏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漢文在後;豎寫的藏文在左,漢文在右;環形排列的,從左向右,藏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藏文在上半環、漢文在下半環;藏漢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藏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需要使用外國文字的,按藏文、漢文、外文的順序排列。
第五條 地區、縣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藏文社會用字工作。地區藏語委辦、編譯局負責對本地區藏文社會用字進行具體指導、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地區、縣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譯、民政、工商、公安、交通、市政、旅遊、教育、文化、新聞出版、稅務、景區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以下分工負責藏文社會用字管理工作:
(一)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牌匾、檔案頭、信封、證件、公告等藏語文社會用字,由地區、縣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二)報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藏語文社會用字,由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負責;
(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區名稱和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藏語文社會用字,由民政部門負責;
(四)道路交通指示牌、車站、機場標識、機動車輛等藏語文社會用字,由交通、公安部門負責;
(五)旅遊景區重要景點標誌、門票等藏語文社會用字,由旅遊部門會同景區所屬單位、稅務部門負責;
(六)城鎮個體工商戶牌匾、企業名稱、戶外公益性廣告、戶外商業性廣告等內容由林芝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監督,其相應的藏語文由林芝地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進行具體指導、監督管理;
(七)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章、居民身份證藏語文社會用字,由公安部門負責;
(八)大型會議的會標藏文社會用字,由主(承)辦單位負責,地區、縣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藏文編譯部門翻譯、監製;
(九)自編藏語文教材、輔助讀物、掃盲課本等藏文社會用字,由教育部門負責;
(十)城鎮裝飾性牌匾、公益性廣告、建築物標識等藏語文社會用字,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
(十一)各類發票、收款票據藏語文社會用字,由稅務部門負責。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藏語文社會用字相關責任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八條 本辦法由林芝地區行署負責解釋;漢文和藏語文用字相適應的漢字用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0 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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