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2015年1月19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5〕10號印發《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救助範圍和標準、救助程式、資金管理與監督、附則5章23條,由東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月31日止。

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東府〔2015〕1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實施辦法

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制度,規範臨時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濟條例》、《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遇到突發性、特殊性困難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的臨時性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應堅持救急救難、公開公平、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社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配合開展臨時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臨時救助申請的受理、入戶調查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五條 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作用,向特殊困難臨時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支持、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社會工作專業救助服務。

第六條 政府探索建立社會救助公共平台,為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提供便利。

第二章 救助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臨時救助對象為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城鄉困難家庭:

(一)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難家庭。

(二)低保邊緣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標準至低保標準1.5倍區間的低收入困難家庭。

(三)享受市生活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和困難復退軍人家庭。

(四)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對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其年度內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由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大病保險待遇的。

(二)因火災或家庭成員溺水、觸電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家庭成員人身意外傷害,無法獲得賠償和其他救助,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其他特殊困難情況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違法犯罪造成自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困難的。

(二)拒絕調查核實,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 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困難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發放救助金。

(一) 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參照東莞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由重大疾病保險資金支付待遇後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部分,按50%給予救助,年度內累計救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突發意外事件救助

1.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變危房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救助金;其餘根據家庭困難情況,一次性給予0.1~0.5萬元救助金。

2.造成家庭成員死亡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員傷殘的,以5萬元為基數,參照我市自然災害傷殘等級及救助比例給予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難救助

根據其家庭困難情況酌情給予救助,最高不超過0.5萬元。

第三章 救助程式

第十一條 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優撫對象向村(居)委會提出申請(戶主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近親屬或村(居)委會的民政幹部代為申請),填寫《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根據具體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委託申請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二)屬低保家庭的,須提交低保證複印件;屬低保邊緣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難家庭的,須提交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原件;屬優撫對象的,須提交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退伍證複印件和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原件。

(三)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須提交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支付清單、東莞市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廣東省醫療收費票據等原件。以上資料按實際情況提交,以結算日期起一年內有效。

(四)申請突發意外事件臨時救助的,須提交由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或家庭財產重大損失的,須提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民政部門認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沒有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或提供的證明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救助申請。

第十二條 村(居)委會對臨時救助的申請應當場受理並登記在案。村(居)委會受理救助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資格審核、民主評議等工作。救助對象名單由村(居)委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填寫申請報鎮街民政部門。

鎮街民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後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通過審核且救助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由鎮街民政部門審批直接給予救助,並報市民政局備案;未通過審核的,鎮街民政部門應在審核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救助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由鎮街民政部門簽署申請表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十三條 經鎮街民政部門審批直接給予救助的,由鎮街財政分局從專項救助資金賬戶先期撥付到救助對象所提供的銀行賬戶。在每月20日前,各鎮街把直接救助的金額統計報市民政局,由市財政局將市級應負擔的部分下撥到鎮街財政分局。獲準市民政局審批的臨時救助申請,市財政局按分擔比例將市級應負擔的部分於次月5日前下撥到鎮街財政分局,鎮街民政部門在收到市財政局撥款的5個工作日內,連同本級應負擔的配套資金足額撥付到申請對象所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金按現行低保金分擔比例由市、鎮街兩級財政分擔。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列入市、鎮街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金必須專款專用,實行專項核算,通過社會化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鎮街民政部門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台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並加強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完善監督制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並委託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抽取部分臨時救助對象開展入戶調查。

第十九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市民政局責成鎮街民政部門終止救助,由村(居)委會協助追回已發放的臨時救助金,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騙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臨時救助工作人員失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災等各類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遭遇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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