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城區的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風景區(以下稱城建行業)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對縣(市)、區實行行業管理。(二)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審查、實施城建行業的中長期規劃。
(三)編制中心城區城建行業的年度建設、維護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對縣(市)、區的計畫實行行業指導。
(四)組織擬定、報批城建行業管理的有關地方性行政法規、政策以及技術管理的規範發標準,並組織宣傳、實施。
(五)監督檢查城建行業的法規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查處違法和違反規定的行為。
(六)負責全市有關城建行業各類工程的技術、質量監督工作。
(七)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轉使用。
(八)負責城市道路(含明溝暗渠)挖掘、占用的審批、收費工作。
(九)承擔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組的工作,負責組織發動民眾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十)負責組織、安排市區公園、海水浴場、風景區、遊園廣場以及園林綠地內服務設施的設立和服務工作,並結合專業特點審定生產和經營工作。
(十一)負責市區內占用綠地、砍伐(移植)樹木的審批工作。
(十二)協調、組織、檢查、指導各區搞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各類垃圾、殘士的排放實行統一審批管理。
(十三)承擔市城市防汛指揮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