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審計局

東方市審計局,位於東方市東府路市政府一號辦公樓六樓,是東方市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單位基本情況

單位負責人:王家寧(局長)

辦公地點:東方市東府路市政府一號辦公樓六樓

機構設

審計局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員9名,辦事員5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2名。內設9個崗:

(一)辦公室

起草、審核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本局信訪工作;負責審計統計工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負責退休幹部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審理工作,承擔本局的普法工作;指導、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業務;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政審計崗

擬定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市本級稅收征管情況、市國庫辦理市本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市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起草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三)金融與企業審計崗

負責對本市各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國有金融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政法審計崗

組織、協調市本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審計市委各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部門、市政協機關、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事業單位與財政的撥繳關係的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農業與資源環境審計崗

負責審計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旅遊、氣象、扶貧、國土環境資源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教科文衛審計崗

負責審計市本級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社會保障審計崗

負責審計市政府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就業與再就業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有關基金、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政府投資審計崗

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經濟責任審計崗

負責對市直部門黨政領導幹部、鄉鎮黨政一把手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審計職責

(一)、審計機關依照我國《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在市長的領導下,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四)、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政府管理部門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十二)、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十三)、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十四)、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十五)、承辦省審計廳及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審計程式

一、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二、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四、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

五、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abc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