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及內蒙古鐵路沿線林區的防火辦法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國務院批准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鐵道部、林業部發布。

甲、屬於鐵路方面

一、各級行政及領導部門

(一)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應特別重視防火工作,並建立各種制度,貫徹執行。

(二)各級領導幹部,對所屬職工應經常加強防火教育,並定期組成檢查小組,深入現場,檢查防火設施。

(三)對防火救火有功者,及防火不利者,火災責任者,應賞罰分明,並及時處理,以收教育之效。

(四)防火季節,應配合地方政府,林業機關,重點檢查鐵路沿線防火有關部門對防火設施及組織情況。

二、機務部門

(一)機車設備關係:

1.通過林區及在林區調車的機車,須全部裝設雙層火星網,並經常檢查,保持完整。火星網眼直徑不得超過10公厘。

2.反射鈑的高低應適度調整。

3.清除廢氣口的油垢,勿使口徑縮小,噴出力強大。

4.定檢時應徹底掃除煙管,烘(編者註:原字左為“石”,右為“共”)磚上部及煙箱內的灰燼,防止因發生局部堵塞,致局部通風過強。

5.保持烘磚完正。

6.保持灰箱灑水管作用良好。

7.保持機車灰箱、風門及灰箱托板的開閉作用靈活及關閉嚴密。

8.保持爐條完正狀態和作用靈活。

9.灑水裝置及膠皮管應經常保持完好。

(二)乘務員關係:

1.清爐時力保適度火層(按標準厚度)。

2.粉煤力行灑水,以防飛散。

3.林區附近停車中,停止大開送風器。

4.防止運行中使用火鉤及搖動爐條,如必須搖動時,應即實行灰箱灑水。

5.在無礙通風情況下,灰箱風門應盡小開。

6.除指定地點外,禁止清除爐灰。

7.途中必須掏出爐渣時,套用水澆滅,到站後即卸除,嚴禁中途拋棄。

8.林區地帶運行中,防止機車空轉。

9.防止投煤時鍬頭過高,粉煤飛出或進入烘磚前部堵塞煙管。

10.運行中禁止向外拋棄火種(如菸頭、著火絲屑等)。

11.運行中如發現林區火災,應於到達前方站時儘速向站長報告。

(三)燃料關係:

1.混煤工作應按粉塊成份、粘結性質、發熱量大小等徹底混用。

2.通過林區的機車,在防火季節,禁止使用扎賚諾爾煤。

三、工務部門

(一)在打設防火道時,會同地方政府督促檢查,如認為有不合規定時,得提請當地政府負責改正。

(二)巡道員應經常注意通過機車有無噴火、落火、拋火情況,警惕發火象徵,及時反映,以便糾正處理。

(三)防火季節,巡道員應晝夜不停地輪流巡視,如發現靠近線路發生火災時,除自救及動員附近工區人員進行補救外,並儘速報告最近車站。

(四)林區地帶區間工區,應添置如下的救火工具,數目視具體情況自行規定(以下同):

1.鐵鍬,2.水桶,3.刀,4.掃帚,5.火撣等。

註:火撣系以木(竹)桿一根,一頭緊縛草繩,約20根,用以打火。

四、車務部門

(一)車站應和林區地方防火機構建立防火通訊網,車站接到火災報告後,須立即報告地方防火機構,如在不妨礙行車通訊條件下,可給予林業機構對調查大災情況使用電話之便利。

(二)如地方人員報告火警請求救援時,站長應請求調度員,調度員考慮在無礙行車條件下,準予派遣機車及其他交通車輛。

(三)救火人員準許搭乘最近列車(專用列車、軍用列車除外)前往,如需途中乘下時,須向調度員說明理由,取得調度員命令後辦理之。

(四)防火期間內,車站及列車工作人員,應向旅客進行防火護林宣傳工作,嚴防由門窗拋棄火種(如菸頭等),如認為有火災發生之虞時,可將門窗關閉。

(五)林區車站應備有救火工具,計每站須備有:

1.水桶,2.鐵鍬,3.掃帚,4.火撣等。

注(二)、(三)兩項關於派遣機車及其它交通車輛及救火人員搭乘列車收費問題,由鐵道部、林業部洽商辦法,呈中財委核准後,另行公布。

五、其它部門

(一)林區公安部門,應負責領導組成救火小組(人員視具體情況決定),並根據當地情況,加強消防設備或購置救火工具,平素並應組織及訓練民兵,當接到發生火災通知時,應於最短時間馳赴現場參加救火工作。

(二)政治部門應配合其它部門,加強防火護林宣傳工作。

(三)林區各級工會,應以防火護林工作為員工履行任務之一,配合行政貫徹執行。

乙、屬於地方政府方面

一、 設施

(一)凡通過重點林區的鐵路,應在坡度較大、機車突增曳引力容易噴火的地點,或緊傍鐵路草木繁茂,容易著火的山丘等地段,於每年秋季荒草枯黃以前,在距離線路中心的兩旁或一側(不指一側為河流、耕地、村落地段),打出寬30公尺以上除盡雜草的防火道(內蒙林區附近草原地帶在上述規定應打設防火道的地段,其防火道寬度可按實際需要酌予放寬),其餘一般通過林區的鐵路兩側不再打設防火道。在不打設防火道的一般林區鐵路兩側發生火災事故時,經檢查列車機車防火裝置,掏灰地點,使用燃料等均已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則鐵路部門不負起火責任。

(二)在上述應打設防火道的鐵路地段,如系直接通過林區內部,只需將防火道內的灌木砍除,並將地面雜草落葉除淨,不必砍除成材大樹;如因當地居民稀少,勞動力缺乏,不能打設防火道者,得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設定巡邏員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

(三)應在靠近林區的車站或適當地區,選擇地勢較高地點,建築防火瞭望台。

(四)在林區鐵路沿線車站附近,村落附近,山口要道轉彎處,三岔路設標示牌,上面繕寫有警惕而大眾化的防火標語。

(五)林區地方政府得利用鐵路通訊設備建立防火通訊網。

(六)林區機關、工棚、貯木場、倉庫、學校及村屯,須經常備有救火工具,如木桶、鐵鍬、掃帚等,並重點地置備水桶、水龍,在水源缺乏地區,並應鑿備土井儲水。

二、組織

(一)林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林業、公安、鐵路管理及有關機關成立護林防火組織,共同組織護林防火檢查組,每當春秋防火季節,深入林區重點檢查防火措施及組織情況。

(二)通過宣傳教育,發動並組織民眾、工人、部隊、幹部作防火工作,成立民眾性的防火組織。

(三)建立護林員制度,在民眾中挑出有防火經驗的積極分子充當護林員,擔當下列任務:

1.經常向民眾宣傳防火常識,提高民眾護林防火警惕性;

2.領導民眾做好各種防火設施工作,如打設防火道等;

3.經常巡視鐵路沿線及監守瞭望台;

4.發現林火時,立即報告當地政府、車站及其它防火組織;

5.林火發生時,領導民眾參加打火;

6.林火熄滅後,領導民眾清理火災跡地;

7.防止其它危害及破壞森林情事。

丙、責任追究及其處理

一、林區地方政府及鐵路方面對發火起因,必須認真追查,分明責任。

二、發火責任部門,對發火責任者,應認真處理,必要時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制裁,對救火有功及傷亡者,亦應分別給以獎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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