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1〕19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管理辦法
為規範困難家庭救助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分層分類救助相結合的救助管理機制,根據我市困難民眾幫扶救助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常住戶籍的城鄉居民,因家庭生活困難申請困難家庭救助。
本辦法所稱困難家庭,是指除低保家庭以外的符合相應層級救助條件的市級或區級困難家庭。
本辦法所稱醫療費,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應由個人承擔的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用。
二、申請條件
申請困難家庭救助,須經低收入家庭認定並取得《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社會救助專用)》,並符合相關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市級困難家庭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含)以上、1.2倍(含)以下的;
2.家庭成員年合計醫療費支出在5000元(不含)以上,且家庭年收入扣減家庭成員年合計醫療費支出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5倍(含)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區級困難家庭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2倍(不含)以上、1.5倍(含)以下的;
2.家庭成員年合計醫療費支出在5000元(不含)以上,且家庭年收入扣減家庭成員年合計醫療費支出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5倍(不含)以上、2倍(含)以下的。
三、審批程式
在以低收入家庭認定資格為前置條件的基礎上,為簡化困難家庭救助審批工作環節,提高救助審批工作效率,同步進行困難家庭救助審批與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一)申請人在提交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時,同時提交與困難家庭救助有關的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及清單(原件及複印件)、病曆本、疾病診斷書等證明材料。
(二)社區居(村)委會初審,對符合困難家庭救助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申請表》後予以受理,並將相關材料報送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核。
(三)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通過審核後,對符合困難家庭救助條件的,將相關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困難家庭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區民政部門通過審核後,對確認符合困難家庭救助條件的申請家庭,將家庭致困原因等情況在社區(村)範圍內進行公示(與低收入家庭認定公示合併進行),公示期不少於7日,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困難家庭救助管理系統;對不符合困難家庭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公示期結束後,經區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對符合市級困難家庭救助條件的,發給《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對符合區級困難家庭救助條件的,發給《杭州市區級困難家庭救助證》。
四、救助待遇
(一)在救助待遇享受期限內,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困難家庭,按規定享受“春風行動”救助及日常生活、文化生活、醫療、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參保等方面的幫扶救助政策待遇;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區級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困難家庭,按規定享受所在區規定的幫扶救助政策以及市里統一的有關幫扶救助政策。
(二)市、區級困難家庭救助待遇的享受期限均為12個月,期滿後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三)困難家庭救助遵循“一戶一證”的原則,市、區級困難家庭在享受救助待遇期間,其提出的其他持證類(如各類救助證、助學援助證等)救助申請均不予受理。
五、相關核定及認定工作
(一)家庭收入核定。以《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社會救助專用)》中核定的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年收入為依據,結合相應層級困難家庭申請條件,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
(二)家庭人口核定。以申請時戶內實有戶籍人口為主體核定對象,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非市區戶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核定為家庭人口。
(三)醫療費用核定。家庭成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納入有效醫療費用核定範圍。已病故家庭成員在醫療費用計算時間段內所發生的符合扣減條件的醫療費用,納入有效醫療費用核定範圍。就診醫療機構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給予減免的醫療費,在核定醫療費用時應按照醫療費用結算單據上載明的減免金額據實扣除。未載明自負和自理部分的醫療費用結算單據,須經市醫保經辦機構核定並出具醫療費用核定證明。在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核定範圍。
家庭收入及醫療費用的計算時間段為申請當月起前12個月。
(四)農村低收入家庭認定。農村居民申請困難家庭救助,應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號)的規定及有關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先行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其中,申請家庭從事農業生產所得收入,由其所在村委會評估核定並出具農業生產收入證明;申請家庭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取得的收入,由其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收入證明。
六、懲戒措施
(一)申請家庭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困難家庭救助的,或在享受困難家庭救助待遇期間購置房產或機動車輛的,由區民政部門取消其救助資格,收回救助證並予以註銷。
(二)被取消救助資格的家庭,自收到區民政部門的《救助金退交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區民政部門退交已領取的救助金。
(三)被取消救助資格的家庭,自被取消救助資格之月起5年內,其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及困難家庭救助申請均不予受理。
(四)取消困難家庭救助資格的信息由區民政部門報市民政部門記入家庭和個人誠信信息系統。
七、附 則
(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牽頭組織實施。前發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