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經辦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扶貧辦於2017年12月11日印發。

基本信息

辦法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扶貧辦(局):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已經辦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扶貧辦

2017年12月11日

辦法全文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聯結和帶貧減貧長效機制,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關於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產收益扶貧工作的通知》和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是指在具備光照、資金、土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建設,且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畫的電站。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規模300千瓦左右(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數建設單村電站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可以聯建方式建設聯村扶貧電站。

第三條村級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村集體,聯村扶貧電站資產按比例確權至各村集體。

第四條享受光伏發電財政補貼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需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畫,並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四部門聯合印發的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

第五條縣(市、區)政府指定或委託相關機構負責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結轉工作。縣級供電公司根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實際上網發電量核算發電收入。燃煤標桿電價對應收入按季度結轉到相關機構的專戶,並由該機構劃撥至建檔立卡貧困村;光伏發電財政補貼於第二年一季度前結轉至相關機構的專戶,並由該機構劃撥至有光伏扶貧任務的建檔立卡貧困村。

第六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形成村集體經濟,用以開展公益崗位扶貧、小型公益事業扶貧、獎勵補助扶貧等。

第七條有光伏扶貧任務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由村委會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計畫,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上報鄉鎮政府審核並報縣(市、區)扶貧辦備案。收益分配使用計畫向村民公示,作為實施收益分配的依據。村委會根據分配使用計畫對年度實際發電收益進行分配,並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結果。

第八條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和使用應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賬。各地應加強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和違規違紀問題督促整改並進行問責,對好做法好經驗推廣宣傳。

第九條國務院扶貧辦通過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光伏扶貧子系統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實施動態監測。各地應將收益分配工作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縣級供電公司按年度錄入電站建設進度、發電量、補貼資金髮放以及發電收入等信息,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所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年度錄入貧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扶貧辦負責解釋,各省(區、市)扶貧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出台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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