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昆

為此,保山檢察機關再次通過上級檢察機關向保山市中院和省高級法院提交暫緩執行死刑建議函。 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發出暫緩對李執行死刑的緊急建議函。 省高級法院緊急召開審判委員會,再次裁定對李德才暫緩執行死刑。

基本情況
李若昆,男,1964年2月生,大學本科學歷,1980年至1984年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學習,法學學士,中共黨員,二級高級檢察官。曾任雲南省保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2008年9月起任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2008年10月辭去保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社會兼職
雲南民族大學兼職教授。西南政法大學雲南校友(78級後)聯誼會副會長。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山市選出)。
業績表現
在在押犯李德才(農民)因販賣毒品而被判處死刑一案中,李德才在不到兩年時間裡,先後兩次面臨死刑,然而兩次執行前都得以槍下留人。其中2003年的第二次槍下留人,是因為李德才在司法機關未掌握具體線索情況下主動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且已被查證審理判決,具有法律規定的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判處。為此,保山檢察機關再次通過上級檢察機關向保山市中院和省高級法院提交暫緩執行死刑建議函。鑒於此案人命關天、情況緊急,時任保山市李若昆檢察長委託保山隆陽區檢察長楊捷連夜驅車近600公里於5月8日早7時許(本定於9日)趕到昆明向省檢察院和省高級法院當面緊急匯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發出暫緩對李執行死刑的緊急建議函。省高級法院緊急召開審判委員會,再次裁定對李德才暫緩執行死刑。6月下旬,省高級法院根據李犯的犯罪事實及立功表現,依法對該案作出改判,販賣毒品犯李德才在兩次被暫緩執行死刑後被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李若昆分管雲南省檢察院公訴工作。2009年以來,該省公訴案件質量8項考評進入全國先進行列,總體水平進入全國前十名,雲南經驗多次在全國性會議上進行交流。2010年,在第四屆全國“十佳公訴人”暨優秀公訴人業務競賽中,雲南省3名選手獲得多個獎項,其中省檢察院公訴一處的武廣軼、昆明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楊蒙溪雙雙獲得“全國優秀公訴人”稱號,這是該省品牌公訴人工程的成果之一。
在湄公河“10·5”慘案於2012年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李若昆擔任雲南省檢察院“10·5”辦案組組長,負責該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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