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規劃財務處原副處長李秋民案。2006年,李秋民在擔任河南省環保局污染控制處副處長期間,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核與發放,在明知某企業已被政府明文關停的情況下,仍違規為其辦理排污許可證,致使相關企業得以正常生產,並騙取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297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003年至2013年,在擔任河南省環保廳污染控制處工作人員、副處長、河南省環保廳規劃財務處副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水污染治理核查、排污許可證審核發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送錢款,總計51.6萬元。2013年11月被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