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然而置李者,所以守國邑之□……
……□吏嗇夫有罪,輕重皆在國□謹以從事,國□……
……為公人三日。李主法,罰為公人一……
……嗇夫與地吏斬所……
……□弗能得者,□嗇夫以其官罰□國城一歲,地……
……□之邑嗇夫奪半歲之刈,其餘□□……
從內容上看,"李主法"李單字的含義在古代應當是獄官,即主管刑獄的官員,而李法的含義就應當是獄官法。這也與其他先秦文獻相吻合,唯一不同的是,"李"的出現應當在“理”之前,其含義比理字更為廣泛,而不是人們普遍認為的李出自理。
文獻記載
《漢書·胡建傳》:“《黃帝李法》日:`壁壘已定,穿竊不慈(由)路,是謂奸人,奸人者殺.’”注:“蘇林曰:獄官名也。
章炳麟 《代議然否論》:“申李法,定約束,其事固專為致用,非執權者,又莫能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