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68年11月至1971年5月,廣東湛江農墾局徐聞縣友好農場知青。
1971年5月至1974年5月,廣州軍區生產建設兵團七師政治部放映員。
1974年5月至1975年10月,廣州市財政中專學校學習。
1975年10月至1993年1月,歷任廣東省稅務局科員、副科長、稅政二處副處長(正科級)、人事教育處副處長(正科級)、人事處副處長、人事處處長。
1993年1月至1994年6月,擔任廣東省稅務局副局長(副廳級)。
1994年6月至1999年2月,擔任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999年2月至2001年10月,擔任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1年10月至2011年12月,擔任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正廳級)。
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擔任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2年10月,不再擔任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局長職務。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3年12月14日,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永恆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6月9日,經中共廣東省委批准,中共廣東省紀委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原局長李永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李永恆在任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局長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
李永恆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永恆開除黨籍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9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東省國稅局原局長李永恆(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已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原廣東省國稅局局長李永恆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原廣東省國稅局局長李永恆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索取、非法收受賄賂款總計人民幣942萬元、港幣65萬元。
開庭審理
2015年1月5日,被控受賄近1000萬元人民幣,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2015年2月6日,廣東省國稅局原局長李永恆涉嫌受賄一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依法判處李永恆有期徒刑14年,李永恆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改判
深圳市檢察院針對該判決提起了抗訴。該院認為,李永恆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且絕大部分款項系索賄所得,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該院認為,一審量刑不當,於是抗訴到廣東省高院。
2015年10月,廣東省高院對李永恆涉嫌受賄一案改判,以受賄罪判處李永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