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勇[原武漢證券公司客戶經理]

李志勇,武漢證券公司客戶經理。在2003年到2009年,以高額好處費為誘餌,將存款單位資金引存到他指定銀行,並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採取偽造金融票證、私刻存款單位銀行預留印鑑等手段挪用資金,作案13起。 2015年1月8日至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武漢金融“窩案”。在這次二審審理中,李志勇等人挪用企業的銀行存款,共6.3億多元 。

人物事件

李志勇勾結的銀行職員,涉及中國建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廣發銀行、華夏銀行等6家銀行。

隨著該案審理,李志勇背後的利益鏈條也浮出水面。

東風汽車公司1億元存款被轉走,曝光李志勇勾結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存款窩案。一次例行的年終對賬,令東風汽車公司發現一億元的存款不翼而飛。

2010年2月1日,東風汽車公司財務人員與中信銀行武漢梨園支行(以下簡稱“中信梨園支行”)對賬時被告知,公司持有的1億元的存款單是假的,公司在該支行的賬上僅有164.20元。次日,東風公司向武漢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

警方調查發現,這是一起策劃得十分周密的公款挪用案,資金流向了李志勇等人的賬戶。

警方調查發現,李志勇因急需資金周轉,勾結中信梨園支行客戶經理潘曉翔,拿到東風公司全套開戶資料,私刻了東風公司的印鑑。2009年9月、10月,李志勇安排工作人員用私刻的東風汽車公司社保中心印鑑、授權書等分兩次把東風汽車公司存在中信銀行梨園支行的1億元轉走挪用。

李志勇還通過潘曉翔拿到中信梨園支行印鑑,偽造了虛假的開戶資料和存款回執,並通過銀行工作人員交給東風汽車公司。

潘曉翔從李志勇處獲得好處費45萬元。

在這一案件中,東風汽車公司將資金存入中信梨園支行並被李志勇鎖定並非偶然。急需用錢的李志勇找到了一家房地產策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峰,劉峰也是一位“中間人”,可以幫忙尋找掌握大量現金的“金主”。

在劉峰介紹下,東風汽車公司社會保險中心計畫財務科科長黃潔將公司的1億元資金存入中信梨園支行,東風汽車公司收取0.5%溢出利息(即銀行為吸儲,承諾給儲戶在國家規定利率以外更高的利息)。

隨著檢察機關的進一步調查,持續數年的挪用資金及公款“窩案”浮出水面。這十餘起案件中,由李志勇、拉存款掮客、存款者及銀行工作人員組成的利益鏈條也逐漸清晰。

犯罪經過

在一系列案件中,李志勇都是幕後“操盤人”,控制著各個環節的呼應配合。

判決書顯示,2006年的時候,李志勇名下的公司因收購新公司和投資新項目,在資金上出現較大缺口。

為了還錢及解決資金周轉問題,在別人的介紹下,李志勇決定挪用其他單位在銀行的存款。

2007年7月,李志勇認識了萬達實業投資公司老闆田勇,田勇自稱和洪山區拆遷辦主任楊永剛的關係很好,可以說服洪山區拆遷辦將1億元資金引到銀行長期存放。但這筆錢拿出來後,田勇也要使用部分。

李志勇供述,為了把這筆錢從銀行中取出,他找到了湖北建設銀行曜興支行客戶經理潘振坤,兩人設計了一套行動方案:由潘振坤到洪山區拆遷辦上門辦理開戶的手續,並將洪山區拆遷辦開戶時在預留給銀行印鑑偽造後,替換出真印鑑,李志勇和田勇就可以持真印鑑挪用這筆存款。

這套方案進行得頗為順利,2007年8月上旬,潘振坤等人偽造並替換了印鑑,8月中旬和12月,田勇分兩次將洪山區拆遷辦存在武漢建行曜興支行的1億資金轉走,並與李志勇分別挪用。

因為田勇與拆遷辦領導的關係,洪山區拆遷辦不會到銀行來取錢。李志勇則安排潘振坤每月拿著一張假對賬單給洪山區拆遷辦。

截至2010年1月,兩年多時間,洪山區拆遷辦一直未發現該筆1億元政府拆遷補償專用資金存款已經被李志勇非法轉出挪用。直至2014年6月,此案第二場一審判決書顯示,洪山區拆遷辦的該筆一億元款項未被追回。

判決書顯示,此案之後,李志勇一直用類似的方法挪用多家公司、單位的存款:即找有資金的存款單位到指定銀行存款,對方配合在一定時期內不查賬不動用賬上的資金,然後通過勾結銀行工作人員將對方單位預留在銀行的印鑑卡調換出來私刻章,然後用假章在銀行將錢轉出來挪為己用,並製作假的存單應付存款單位。

李志勇一開始的數次挪用資金多是為了炒股和經營。但不久,由於無法及時償還挪用資金,他開始拆東牆補西牆。

扮演角色

在挪用公款利益鏈條中,中間人首先起到了介紹資源、關係的作用。

挪用存款不被發現,除了製作各種假單據,一個重要條件是,存款單位一定時期內不取錢或轉賬。這往往需要存款方的配合。而中間人一方面掌握諸多資金源,另一方面也動用個人關係,讓存款方作出這一承諾。而他們每介紹成功一單存款,都從李志勇處獲得不菲的“中介費”。

前述介紹洪山區拆遷辦1億元資金的田勇就是中間人。此外,在挪用東風汽車公司1億元存款時,劉峰作為中間人,介紹東風汽車公司的財務科科長黃潔將存款存入指定銀行。

在挪用存款事件暴露時,中間人還能為李志勇起到緩衝的作用。

審判結果

一審中,李志勇因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行賄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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