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日常管理。
2、負責對占用、挖掘城市市政設施現場勘查、審批和批後管理。
3、按照省、市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損壞、占用、挖掘市政設施補償金。
4、負責市政設施大修、中修、養護計畫編制、工程招標、質量監管。
5、負責地下管網施工過程質量監管。
6、負責制定城市市政設施維修養護技術標準。
7、負責新建小區戶外配套設計、質量管理及驗收。
8、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的年度普查和設施檔案管理。
9、負責制定市政設施管理、施工規範。
10、負責城區道路冬季跑水結冰的治理和清除。
11、負責城市橋樑維護管理。
12、代表政府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外的居民區、機關、企業和產權無歸屬居民住宅樓、辦公樓下水堵塞,道路破損的協調和處理。
13、負責新建路、大修改造路的驗收和接管。
14、負責政府投資的道路標線、各種標誌牌的計畫、設計、招標及施工過程的質量管理。
15、負責城市地上地下機動車停放場所的規劃、設計、審批、竣工驗收及日常管理。
16、負責城市路燈規劃、設計和日常管理。
17、負責編制年度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更新改造計畫。
18、負責城市路燈日常維修養護。
19、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運輸車輛超限治理。
20、代表政府負責協調處理髮生在城市基礎設施上的公用設施造成設備損壞、人員傷害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