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木頭球比賽的場地與器材,起先並無明確規定。球用硬雜木削成,圓形似桐於苞大小,擊球的木棍一頭彎曲,均為各自製作備用。比賽前選定一較好的球,兩隊的球棍放在一起,由一人蒙上眼睛後將其分成兩半,再抽籤選定。
正式列為比賽項目即其規定
1983年江華瑤族自治縣體委將木頭球列為正式比賽項目,並制定比賽規則,1984年和1985年兩度修改,漸臻完善。1987年中央民族學院體育組參照江華縣擬定的規則,起草出《木頭球比賽規則》試行草案。
規定:比賽雙方各為10名隊員,7人上場,3人替補(非正式比賽,雙方隊員少為3人,多至20人)。場地長40-50米,寬25-30米,中線中心挖一6-7厘米深的鍋形坑,設中點爭球圈與罰球線。球門高、深各1米,寬2米,用網圍住一方,似足球場球門,木棍長100、110厘米,彎頭段長10厘米,彎頭與木棍成120度角。球的圓周為24-25厘米。比賽開始,木頭球先置鍋形坑內。裁判員發令後,由雙方各派一名能手用球棍從洞中爭奪挑出球來,球出洞後,雙方隊員用球棍擊球,互攻對方球門,擊球入門多者為勝。通常賽前雙方約定一個總的進球數,有一隊達到約定數後,這場比賽便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