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執行價格
期權執行價格又稱協定價格,期權協定價格,行使價格,是指期權交易雙方商定在規定未來某時期內執行買權和賣權契約的價格。
價格的規定
執行價格確定後,在期權契約規定的期限內,無論價格怎樣波動,只要期權的買方要求執行該期權,期權的賣方就必須以此價格履行義務。
如:期權買方買入了看漲期權,在期權契約的有效期內,若價格上漲,並且高於執行價格,則期權買方就有權以較低的執行價格買入期權契約規定數量的特定商品。而期權賣方也必須無條件的以較低的執行價格履行賣出義務。
對於外匯期權來說,執行價格就是外匯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事先規定的匯率。
行使價格
股票期權行權價是否合理,關係到期權激勵是否有效。股票期權行權價的確定,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現值有利法,即行使價低於當前股價;二是等現值法,即行使價等於當前市價;三是現值不利法,即行使價高於當前股價。
美國國內稅務法規規定,行權價不能低於股票期權贈與日的公平市場價格。不同公司對公平市場價格的規定不同,如有的規定是贈與日最高市場價格與最低市場價格的平均價,有的規定是贈與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某經理人擁有該公司10%以上的股份時,如股東大會同意他參加股票期權計畫,則他的行權價必須高於或等於贈與日公平市場價格的110%。
而在中國香港,有關法律條款中規定,認股價以股權售出日前5個交易日在聯交所的平均收市價的80%或股份之面值的以較高者為準,顯然這是對現值有利法的一種限制。至於採用三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則由公司自己決定。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應當遵循公平市價原則和發行價原則。然而,即便我們能夠完全遵循這兩條原則,在制定股票期權行權價時仍會遇到很多需要解決的矛盾。具體表現在:如將股票期權行權價定為“公允市價”,則“公允市價”存在被人為扭曲的可能,因為股東們不能防止在可預期的期權贈與日前公司的某些財務記錄被蓄意操縱,以獲得一個較低的行權價;而在行權日也可能存在人為扭曲的高市價,以獲得較高的行權價差。解決這一矛盾的惟一可行的辦法是,將“公允市價”定義為某一時間段(如股權售出日前若干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並規定行權價為該平均值的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