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6]385號《關於查封房屋因未告知房管部門被出賣應如何執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廣州市海珠區南華西物資公司訴北京亞運特需供應公司購銷契約糾紛一案中,依法作出的[1994]中法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雖未抄告房管部門,但已送達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前保全的裁定是不準抗訴的裁定,依該裁定書保全查封被告的房產,屬合法有效。北京亞運特需供應公司在此後擅自將其已被查封的房產轉賣給北京沃克曼貿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契約系無效契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5]高經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該案保全查封的房產為執行的標的物是正確的。北京亞運特需供應公司在其未能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還債義務時,以拍賣或變賣本案保全查封的房產的價款償還債務,於法有據。至於北京沃克曼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及其利益的保護等問題,可通過訴訟另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