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 復法釋[2003]4號(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覆如下: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

批 復

法釋[2003]4號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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