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侵占鐵路運輸用地管轄問題的復函
(1991年7月10日法(交)函68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以魯法(經)發58號《關於徐州鐵路分局薛城車務段訴山東薛城焦化廠占用鐵路運輸用地侵權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我院《關於對鐵路運輸法院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第十條,鐵路運輸法院對鐵路運輸用地發生的侵權糾紛案件,應該有管轄權。因此案發生在你省範圍內,請你院自行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侵占鐵路運輸用地管轄問題的函,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日期1991-07-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侵占鐵路運輸用地管轄問題的復函
(1991年7月10日法(交)函68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以魯法(經)發58號《關於徐州鐵路分局薛城車務段訴山東薛城焦化廠占用鐵路運輸用地侵權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我院《關於對鐵路運輸法院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第十條,鐵路運輸法院對鐵路運輸用地發生的侵權糾紛案件,應該有管轄權。因此案發生在你省範圍內,請你院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