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役改造與有期徒刑區別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役改造與有期徒刑區別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10月28日發布,自1954年10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河北省人民法院:
10月8日(54)行法字第42號函收悉。關於勞役改造與有期徒刑的區別問題,同意你們意見。另外,從懲治貪污條例所規定的刑罰種類和它的等次來看,有期徒刑當然較重於勞役改造。
附:
河北省人民法院關於勞役改造與有期徒刑的區別問題的請示
((54)法行字第4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接河北日報社轉來讀者姜寶山詢問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懲治貪污條例”內勞役改造與有期徒刑在執行上有何區別的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勞動改造與有期徒刑都是刑罰的一種,根據“三反”“五反”時對貪污犯的處理,受勞役改造處分的貪污犯,一般是集中在適當地點和適當部門實行勞動服務,可不關押。判處有期徒刑的貪污犯,除情節較輕宣告緩刑可不關押,改用勞動改造辦法外,一般的要實行關押,強迫勞動。這個意見是否妥當,請迅速核示,以便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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