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督促檢查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推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人民法院重大決策部署、重要專項工作和各級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及時有效落實,促進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現就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內容

充分認識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落實重大決策部署、領導批示交辦事項和促進司法作風轉變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站在事關人民司法事業興衰成敗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督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努力實現科學督查、高效督查、廉潔督查的工作目標,以督查工作的科學發展更好地推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科學發展。

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職能和任務

(二)工作職能。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推動工作落實。通過督促檢查,有力推動人民法院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二是輔助科學決策。通過督促檢查,及時了解決策落實的情況,掌握落實存在的問題,加強指導,促進落實,糾正偏差,完善決策。三是促進作風轉變。通過督促檢查,促使被督查單位注重工作成效,提高工作效率,解決實際問題。

(三)主要任務。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對人民法院重大決策部署、重要專項工作,上級或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等有關機關及其領導、上級人民法院及其領導或本院領導批示交辦事項進行的督查。既包括專項督查,又包括決策督查。

努力實現督查工作的“三個轉變”

(四)轉變工作職能。要將督查工作職能由單純的推動工作落實轉變為推動工作落實與輔助科學決策、促進作風轉變相結合。在推動重大決策部署順利實施的同時,通過督查掌握相關信息,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可靠依據;通過督查促使被督查單位求真務實,提高效率。

(五)轉變工作重心。要將督查工作重心由單純的專項督查轉變為專項督查與決策督查相結合。改變只注重抓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特別是批示交辦案件的督查,忽視抓重大決策部署督查的狀況,有力促進人民法院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

(六)轉變工作模式。要將督查工作模式由單純的被動督查轉變為被動督查與主動督查相結合。在堅持“有令即辦、無令不辦”這條督查工作原則的同時,對於專項督查,要及時掌握進展,主動反饋情況。對於決策督查,在立項環節要提前介入,及時提出督查建議和方案;在查辦環節要主動跟蹤,實時掌握落實情況;在總結環節要積極作為,客觀反映落實情況和問題,為改進工作建言獻策。

進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七)建立完善領導責任制度。要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其他領導分工負責的自上而下各層次各部門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八)建立完善工作運行制度。要對督查任務的啟動立項、擬辦送審、轉交方式、催辦程式、反饋時限、報告要求、結項標準、保密歸檔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督查工作有章可循,高效運轉。

(九)建立完善優先辦理制度。對於決策督查事項,需要院黨組會或院長辦公會研究的要優先安排上會研究;對於案件督查事項,要優先立項,及時落實到案件承辦人,確保依法、及時審結。

(十)建立完善報告通報制度。要嚴格按照確定的時限,實事求是地向有關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報告督查結果;要對各級人民法院和本院各部門貫徹落實人民法院重大決策部署和辦理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十一)建立完善督查工作考評制度。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督查工作考評制度,將督查工作納入院內績效考評體系。

進一步創新督查工作方式

(十二)積極創新督查工作方式。要在加強電話督查和書面督查的基礎上,採取靈活多樣的督查工作方式。要借鑑黨政系統督查工作經驗,對重大決策部署開展聯合督查、交叉督查、實地督查;對於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積極開展督查調研,了解實情,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建議。

(十三)研發套用督查工作軟體。有條件的法院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依託科技手段,積極研發督查工作軟體,推進督查信息化建設,實行區域性網上督查,提高督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進一步健全督查工作網路

(十四)健全督查工作網路。要建立上下互動的工作機制,逐步規範上下級法院督查機構的設定,明確督查機構職能,加強上下級法院工作交流,構建上下一致、職能統一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左右協同的工作機制,建立督查部門與院內各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建立督查部門與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合督查機制,建立兄弟法院間的交流機制,對事關重大、任務交叉的事項,及時溝通協調,共同研究推動工作落實的措施和辦法。要建立專兼結合的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專職督查工作人員,充分挖掘督查部門工作人員潛力,著力提高督查工作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同時在院內其他部門設立兼職督查工作聯絡員,負責協助督查任務的落實。

進一步嚴格督查工作的紀律要求

(十五)嚴格督查工作紀律。要嚴格按照法律政策、制度規定和工作程式開展督查,任何督查活動的立項實施都必須經過領導同志的批准;不準擅自立項督查,不準借督查之名干預案件審理,不準為個人私利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切實加強對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要成立以院長或常務副院長為組長,有關院領導為副組長,綜合行政部門、人事管理部門、審判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及有關審判業務部門等為成員單位的督查工作領導小組,為加強和改進督查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十七)健全機構設定。要進一步落實《人民法院督促檢查工作規定》的要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的督查工作機構,有條件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督查工作機構。

(十八)加強力量配備。已設立專門機構的法院,要配齊配強督查工作力量,將一些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具有審判職稱的同志選配到督查工作崗位;沒有條件設立專門機構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工作實際,配備專職或兼職督查工作人員。要加大督查幹部交流力度,可以將院內其他部門的優秀幹部充實到督查隊伍中來,也可以將督查崗位上熟悉審判業務的同志交流到審判業務部門。

(十九)抓好業務培訓。最高人民法院要有計畫地組織必要的督查工作專項培訓和加強對下指導,各高級人民法院也要相應開展督查工作培訓和對下指導,提高督查隊伍素質,提升督查工作水平。

(二十)提供工作保障。要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重要檔案應印發督查工作部門,重要工作會議應讓督查工作人員列席,創造條件讓督查工作人員跟隨院領導深入基層調研檢查工作,以便督查工作人員把握工作大局,找準督查工作著力點,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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