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
你司企字〔1990〕112號文收悉。對文中所提問題,答覆如下:
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為準。企業超越經營範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其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按國家有關規定無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部門、行業或經濟組織,則應經其主管機關批准,並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契約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應當在……主管機關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指的就是這種情況。並不是指按規定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工商企業可以其主管機關批准的經營範圍確定其是否超越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