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覆》在1985.08.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85)京檢發字第39號文收悉,對於文中所請示的《關於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查(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答覆如下:

對於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檢察院查獲的被告人的財物,經查明確係非法所得,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收繳,並按照(82)財預字第78號、91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此復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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