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加強辦案工作指導,加強瀆職侵權案件管理工作,高檢院根據修訂刑法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制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演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已於2001年7月20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高檢院。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演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規定如下:
一、濫用職權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玩忽職守案
(一)重大案件
l、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五人以上,或者輕傷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百萬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故意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一項以上,或者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三項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五項以上的;
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故意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二項以上,或者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五項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七項以上的;
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對國家安全構成特別嚴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對社會秩序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過失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一項以上,或者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五項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七項以上並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2、過失泄露國家秘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危害的;
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過失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二項以上,或者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七項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十項以上的;
2、過失泄露國家秘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對國家安全構成特別嚴重危害的;
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對社會秩序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
五、枉法追訴、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
2、致使無罪的人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特大案件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
2、致使無罪的人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重傷的。
(二)特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死亡的。
七、私放在押人員案
(-)重大案件
1、私放三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余刑在五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員被私放後又實施重大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私放五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員被私放後又犯罪致人死亡的。
八、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脫逃五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脫逃的;
3、在押人員脫逃後實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脫逃十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處死刑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脫逃的;
3、在押人員脫逃後實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一)重大案件
1、辦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辦理三人以上的;
2、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特大案件
1、辦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辦理五人以上的;
2、為特別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重大案件
1、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特別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嚴重刑事犯罪的。
十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2、因違法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發生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因違法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發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五十萬元以上的。
十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五十萬元以上的。
十四、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五十萬元以上的。
十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百萬元以上的。
十六、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
(一)重大案件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四十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二株或者二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特別惡劣的。
(二)特大案件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採伐數量超過三十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六十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五株或者五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七、環境監管失職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的。
十八、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一)重大案件
1、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殘疾五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殘疾十人以上的。
十九、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
(一)重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三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九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十畝以上,其他耕地二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一)重大案件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九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十一、放縱走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十二、商檢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三次以上偽造檢驗結果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五次以上偽造檢驗結果的。
二十三、商檢失職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五次以上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七次以上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的。
二十四、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偽造檢疫結果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偽造檢疫結果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十五、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二人以上的;
3、五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五人以上的;
3、七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一)重大案件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五次以上或者對五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二)特大案件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造成人員死亡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七次以上或者對七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二十七、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一)重大案件
1、違法辦理三人以上的;
2、違法辦理三次以上的;
3、違法為刑事犯罪分子辦證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辦理五人以上的;
2、違法辦理五次以上的;
3、違法為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辦證的。
二十八、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一)重大案件
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或者對五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或者對七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三十、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對三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阻礙解救的;
2、阻礙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對五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阻礙解救的;
2、阻礙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
2、幫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
2、幫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
三十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縣區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地市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自殺的。
三十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一)重大案件
1、導致國家一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導致國家二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導致國家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導致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嚴重損毀的。
(二)特大案件
1、導致國家一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導致國家二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導致國家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嚴重損毀的。
三十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三十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對五人(戶)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對七人(戶)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殺的。
三十六、刑訊逼供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對五人以上刑訊逼供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對七人以上刑訊逼供的;
3、致使無辜的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十七、暴力取證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對五人以上暴力取證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對七人以上暴力取證的。
三十八、虐待被監管人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被監管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對被監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實施虐待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被監管人死亡的;
2、對被監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實施虐待的。
三十九、報復陷害民
(一)重大案件
1、致人精神失常的;
2、致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果嚴重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自殺死亡的;
2、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
四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
(一)重大案件
1、導致鄉鎮級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2、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縣級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二)特大案件
1、導致縣級以上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2、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市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