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5年3月,山東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報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決定組建山東省魯西監獄,成立山東省 魯西監獄(對外稱山東里彥電廠)籌建處。時任山東省鄒城監獄副監獄長、副書記的曹務順受命擔任籌建處主任。
1995年至2003年,先後擔任魯西監獄籌建處主任、黨支部書記,魯西監獄、鄒城監獄、魯寧監獄監獄長及黨委書記、山東里能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2003年12月任山東里能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法人代表),負責和主持山東里能集團的全面工作。2004年1月任山東省監獄管理局裡能分局局長,2004年7月任里能分局黨委書記;2005年3月任山東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2006年2月免去山東省監獄管理局裡能分局局長職務、黨委書記職務;2007年6月免去山東里能集團有限公司總裁職務。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個人榮譽
1997年被法務部榮記個人一等功一次;
1998年被山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東省勞動模範”稱號;
1999年被山東省人事廳、司法廳榮記個人二等功一次;
2000年榮獲“全國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並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001年被中共山東省委評為“山東省優秀共產黨員”,被人事部授予“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工作者”;
2002年被山東省人民政府評為“山東省優秀企業家”,並當選為中共山東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11月,山東省監獄管理局裡能分局原局長(副廳級)曹務順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開除黨籍
2015年02月,山東省紀委對曹務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
經查,曹務順在擔任省監獄管理局裡能分局局長、黨委書記兼山東里能集團總裁、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和退休後,貪污公款、收受賄賂、與他人通姦。
曹務順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曹務順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5年6月5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曹務順受賄、貪污案,認定被告人曹務順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六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務順利用擔任山東省魯西監獄籌建處主任、黨支部書記,魯西監獄、鄒城監獄、魯寧監獄監獄長、黨委書記,山東省監獄管理局裡能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山東里能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或單位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特定關係人先後77次收受李海榮、馬春元、李春萱等19人給予的房屋、手錶、人民幣、購物卡、歐元、美元等財物,接受他人為其裝修房屋,總計折合人民幣550.601605萬元。曹務順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山東里能集團有限公司公款100萬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務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應數罪併罰。案發後,曹務順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如實供述貪污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部分贓款,所得贓款贓物已追繳或抵繳,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曹務順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山東省濰北監獄於2017年9月4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17年9月30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執行機關所提該犯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提請對該犯減刑的建議合法,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曹務順準予減刑七個月(即其刑期變更為自2015年2月27日至2032年7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