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編制國土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政策;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監督檢查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測繪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負責城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指南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市區土地市場,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及行為,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承辦探礦權的審核、報批事項。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審查、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擬訂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山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申報事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質資格審查、測繪項目登記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根據授權發布我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層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信息、保密、保衛、計畫生育、後勤保障及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管理和新聞發布;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政策規定和綜合性文稿;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裁決的有關工作。
(二)規劃科
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負責國土資源統計工作。
(三)地籍科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執行土地調查、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擬訂全市土地調查、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爭議調處辦法並組織實施;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地籍信息工作。
(四)土地礦產科
貫徹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擬訂全市有關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組織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核、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市政府和報國務院、省政府、濟寧市政府批准的農地轉用、征地的報批、公告、聽證、核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征地補償費標準方案及被征地農民安置政策;負責協調因征地補償引發的民眾性上訪事件。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鼓勵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土地整治、農地轉用、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開發復墾和開發耕地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理和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規劃;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審核開辦礦山立項報告;依法調處有關採礦爭議、糾紛;負責採礦權市場建設和督察員管理;組織開展礦山年度檢查工作,對礦山“三率”指標進行監督檢查。貫徹實施國家、省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五)行政許可科
負責採礦權授予、延續、變更、註銷登記許可工作;負責建設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改變土地用途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和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審批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工作;負責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審批工作;負責國有土地出讓、劃撥、租賃審批工作;負責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作價出資以及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審批工作;負責變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審核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配備。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