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和範圍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經依法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地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被征地後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16周歲以上在冊的被征地農民(含失地後“農轉非”人員)均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範圍,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鄉鎮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範圍
1、統一征地前雖居住在原村民小組但已轉為非農戶籍的;
2、實施統一征地,進入被征地農民審核認定程式後,將戶籍遷入原村民小組所在地的;
3、戶口掛靠在征地區域內,沒有取得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4、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和參軍服役或服刑期間的;
5、被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或已在企事業單位工作並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
6、因非法買賣土地而失地的。
第三條 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需提供的資料和審核認定程式
(一)需提供的資料
1、《景德鎮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認定書》一式五份;
2、《景德鎮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認定登記匯總表》;
3、申請認定人員的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認定人員家庭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林權證;
5、其他相關證件及資料。
(二)審核認定程式
1、個人提出申請;
2、由村民小組登記造冊,村(居)委員會、社區審核蓋章後,報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3、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被征地的村民小組將申請認定人員情況張榜公示;
4、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重新審核確定符合認定條件的,由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國土資源和農業管理部門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積;
5、國土資源和農業管理部門審核後,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將有關資料逐級報縣(市、區)、市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有以下兩種方案。按自願原則由被征地農民選擇其中一種。
(一)方案一
根據繳費水平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由所在縣(市、區)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確定當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被征地農民繳費滿15年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對男已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足額繳費滿15年的,也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具體繳費、待遇見附屬檔案1至附屬檔案6。
養老保險金髮放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上漲等因素,按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適時進行調整,喪葬撫恤費也相應進行調整。2011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髮放標準,戶籍在珠山區、昌江區和市高新區的為396元/月,戶籍在樂平市、浮梁縣和市陶瓷工業園區的為360元/月。實施這一方案的被征地農民在法定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戶籍在珠山區、昌江區、市高新區的可領取喪葬撫恤費2000元,戶籍在樂平市、浮梁縣、市陶瓷科技園區的可領取喪葬費撫恤費1500元。
(二)方案二
被征地農民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參保時所在縣(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以20%為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也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繳費、待遇見附屬檔案7至附屬檔案8。
被征地農民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基本養老金髮放標準隨城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性調標而調整。2011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發放標準為620.32元/月,實施這一方案的被征地農民在法定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可領取喪葬撫恤費12910元。
第五條 實行特困人員優惠政策。生活確有困難無力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的低保戶,可以享受特困人員優惠政策。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由縣(市、區)政府發給130元/月養老金,並同時可享受原低保130元/月和新農保55元/月的待遇。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險,領取了相應的養老金後,取消原享受的因失地而發放的養老生活補貼。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的被征地農民設立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進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利率按同期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存款記帳利率確定;政府為被征地農民承擔的費用進入社會統籌帳戶。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應按照籌集比例從社會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中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剩餘部分。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由政府和個人各承擔繳費總額的50%。其中政府承擔的資金由市政府和縣(市、區)政府、市高新區、市陶瓷科技園區分擔,具體分擔比例另行規定。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帳,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或截留。應建立健全基金監督和管理機制,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四)被征地農民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市、區)統籌。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和要求
(一)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應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縣(市、區)、鄉(鎮)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領導小組,要有專設機構和人員從事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二)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就業培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具體業務辦理;農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真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積,並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對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查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帳戶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並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民政部門負責及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調整被征地農民的養老金髮放標準。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1999年1月1日以後至本辦法下發前的被征地農民符合條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