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地下管線(管廊)管理辦法

景德鎮市地下管線(管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精神,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範地下管線規劃建設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含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交通路燈、電信、移動、廣電、聯通、網通、工業、捷運、綜合管廊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線)。

第三條在本市市區範圍內進行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維護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景德鎮市地下管網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管線辦)具體負責全市管線工程的統一協調和執法管理。其職責為: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網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城市管網建設的規範性檔案;參與制定有關城市管網建設管理的實施細則和補充地方管線工程造價定額,監管服務規程、流程。

(二)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等市政公用管網建設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市政道路範圍內綜合管線年(季度)建設計畫,協助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推進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和運行管理。

(三)協助審查道路挖掘許可,對因城市道路建設維護需要進行道路開挖的各類管線建設工程,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項目規劃紅線和管線工程開挖施工計畫,協調處置施工單位並提出意見。

(四)負責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道路範圍各類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工程效果評價。協調城市地下管網建設工程檔案、信息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負責地下管線地理系統數據錄入、維護和提供查詢服務。

(五)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管線工程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執法管理。

第五條發展和改革、安監、國土資源、水務、人防、環保、供電和管線、交通、城管行政執法、公安、文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規劃審批管理,組織進行開工前定線和竣工測量(覆土前測量)。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未經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許可而擅自開挖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查處。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地下管線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市安監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

市文廣新局負責涉及文物保護區域工程的協助審查。

市人防辦、市環保局負責涉及人防設施和環保項目的協助審查。

市城市檔案館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業務指導和接收,執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驗收制度。

第六條市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確保管線動態更新錄入、測繪數據系統維護等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義務,有權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管線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管線設施的日常巡查與維護。如因管線設施老化影響安全的,應當及時報計畫更換。做好本部門管線工程測繪及資料匯總錄入,同時報備市管線辦統一更新。

第九條政府鼓勵和支持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十條市管線辦管線信息平台實行社會共享。對各單位本級使用和政府公益工程實行免費查詢,涉外單位等要按保密等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對在管線建設維護和工程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可以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管線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與管理的重要內容,各項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管線辦、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的,應當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共同確定相關規劃。

第十四條各類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井蓋應當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已建成綜合管廊區域一律入廊。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併建設,現有的電信架空線、110千伏及以下等級電力架空管線應當按照計畫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設、公路建設、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入地;

(二)沿道路建設管線,走向應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三)在道路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東、以南,主要安排給水管、雨水管、電力管線;

(四)在道路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氣管、污水管、通訊管線;

(五)為確保交通安全,便於日常檢修,應避免在快車道下敷設地下管線;

(六)管徑≥800mm的給水管宜敷設在人行道或者綠化帶下;

(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管線宜敷設在綠化帶下,但不宜敷設在行道樹下方,必須敷設時不得採用開挖式的方式施工;

(八)在現有公路兩側敷設油、氣等危險品管道時,管道的中心線與公路用地範圍邊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九)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小管道避讓大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十)地下管線各類檢查井手孔等路面井蓋設施,能合併的要合併建設,不能合併的要按規定減少在道路中間設定,對安全有要求的井蓋要安裝防墜裝置。

第十五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式報建:

(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領取規劃設計要點。

(二)取得規劃意見後到市管線辦申請查明地下管線現狀。無資料或資料不符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市管線辦指導下,對該地段地下管線現狀組織探測後取得市管線辦確認的地下管線現狀圖。

(三)報審規劃設計方案。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下列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後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一)規劃寬度≥5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種規格和類別的管線及沿路建築管線接入;

(二)居住小區的管線綜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再生水管徑≥200毫米的;

(四)給水管、燃氣管、熱力管等壓力管管徑≥200毫米的;

(五)電壓≥5千伏的電力線路;

(六)通訊有線電纜≥1孔的;

(七)各類工業管線;

(八)搶修、搶險和其他各類需要審批發證的管線。
第十七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其使用性質和坐標位置。

第十八條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廢棄的,應當按報建程式辦理,並及時到市管線辦進行備案。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口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十九條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由具有城市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開工前現場放線,並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復驗,經復驗無誤並徵得相關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開工,施工過程中測繪單位應進行跟蹤測量,覆土測量,編制地下管線竣工圖。地下管線工程的覆土測量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管線涉及遷移其他管線時,有關管線單位應當配合,被遷移管線的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管線工程建設需臨時使用土地或者拆遷房屋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綠化、消防、軍用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誌、建(構)築物、航道、河道、橋樑、文物等方面問題時,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涉及許可或審批事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建設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在每年12月30日前報送市管線辦。由市管線辦綜合制定年改造計畫,並結合城市道路新建、改造統籌安排施工。未經過計畫安排的管線開挖工程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綜合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辦理施工許可證,同步建設。

第二十四條管線建設工程,一律由具有相應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承建和監理(需提供市管線辦審核備案材料),工程造價達50萬元以上,應當進行招投標。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市管線辦查詢的現場管線現狀資料,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在管線施工中,發現不明管線,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或者規劃主管部門報告,並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條施工過程中,管線權屬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圍欄,設定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誌,並派專人監護。

(二)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範圍、管徑、材質、時間段和有關要求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開挖、鋪設、回填;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文明操作、規範作業,及時清場。

(三)對原有管線位置不明時,應當挖樣洞複測,在掌握情況後,方可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記錄,並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損壞管線有檔案備案的,所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四)建設非金屬管線,管線權屬單位原則上應當同步敷設金屬帶標識。

(五)在已建城市主幹道下敷設管線或者穿越重要廣場、步行街的,原則上採用非挖掘技術。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第十六條範圍之外的已有城市道路進行管線工程開挖的,道路管理部門在辦理占道挖掘許可手續之前,應當要求管線建設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內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簽訂管線保護協定。

第二十七條管線建設工程的覆土測量,內容包括:修建範圍內管線的材質、容量、管徑、位置、走向、長度和控制點標高,管線附屬設施(檢查井、設備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線敷設、設施設定方式等數據確定。均需以統一格式錄入地下管線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條規劃主管部門對管線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核實。經核查合格的,由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核實意見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按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遇有管線突發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線權屬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並在24小時內到市管線辦和道路管理辦補辦相關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內不得挖掘。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按以上程式完成後,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章管線空間資源管理

第三十一條管線占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國家所有,政府依法實行管線空間資源有償使用、有期限使用。

第三十二條管線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預埋、滿足發展需求。政府應當建設城市綜合管廊,條件不具備的可先行建設弱電管廊。管線單位若需在已建地下公共管廊(弱電管廊)周邊布設管線,管線權屬單位應當租用已建的地下公共管廊,不得另行建設。

第三十三條合理開發利用管線空間資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分級管理原則。管廊建設資金可採用政府投資、社會集資、吸納民資相結合的融資方式。

第三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暫無管線單位投資建設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或市政府確定的建設單位預建溝槽、通道,管廊等,可以按規定出售或者出租給管線單位使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內容的管線工程,由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工程造價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處罰。

第三十六條工程測量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工程測量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管線權屬單位未按規定向市管線辦和城建檔案館移交地相關資料,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利用中,嚴格執行“誰利用,誰負責”的保密制度,對於因為地下管線檔案失密造成的後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信息資料查詢、空間占用、測量等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定,並納入市財政非稅收入管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景德鎮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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