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區域、生產力布局、城市化、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
(二)負責全縣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資源開發、國土整治、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規劃,編制縣及縣以上重點工程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年度計畫並參與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政策措施。
(三)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發展趨向,綜合分析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對外貿易的運行情況,負責全縣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的計畫管理,負責全縣糧食巨觀調控,掌握糧源、實現糧食供需平衡和市場穩定,搞好全縣糧食等重要商品、物資儲備的計畫管理;指導監督全縣重要商品的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研究指導全縣市場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和總體布局。
(四)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要項目布局;負責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綜合全縣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產並納入計畫管理,協調引導其他投資資金的投向;負責安排限額以內及縣直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審核上報國家、省和市審批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管理。
(五)負責全縣基本建設和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編制重點建設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制定相應的實施管理辦法;負責工程諮詢業的管理;組織和管理全縣重大項目工作。
(六)負責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爭取並安排社會事業專項資金,協調各項社會事業之間及其與經濟發展的相互關係。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縣信息產業工作,參與信息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縣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行政職能;負責研究信息產業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的發展戰略、總體布局、產業政策,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對信息網路建設實行巨觀管理。
(八)研究全縣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戰略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的目標及政策建議;負責全縣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縣主要產業門類的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參與確定縣重點產業項目,研究提出主要產品的專項發展規劃。
(十)根據國家、省、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研究提出我縣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組織綜合性改革試點;負責前瞻性、全面性的重大改革課題研究;研究制訂投融資、計畫、價格、糧食流通等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
(十一)貫徹實施國務院及其價格主管部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制訂全縣價格改革和糧食流通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組織實施糧食網點建設和技術改造;制定全縣的價格管理目錄,並組織實施。
(十二)制訂全縣價格管理的行政措施;負責全縣價格綜合平衡,組織全縣性的價格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開展“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依法對縣直各部門和縣屬企事業單位的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受理價格投訴、舉報,處理價格爭議。
(十三)負責對全縣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制定和調整分工審批許可權內的工農業商品價格、房地產價格、壟斷性經營的價格、重要的公共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經營性和中介服務收費,以及無形資產等屬於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十四)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審批、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收費的定期驗審制度;監督收費執行情況,參與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
(十五)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十六)負責對市場價格的監測、監審;調查分析市場價格動態趨勢;建立健全全縣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的生產成本和流通費用及收費項目成本的調查分析;建立價格信息網路,及時向政府提供價格政務信息,定期發布市場價格信息。
(十七)負責組織涉案標的物價格評估、價格鑑證、認證、諮詢、促裁,以及拍賣公物的底價認證和財物拍賣等價格事務工作。
(十八)研究制定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統計調查計畫和方案;組織協調全縣的社會經濟調查;審批部門、鄉鎮的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統計調查的報表管理工作;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統計信息;收集、整理、編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統計年鑑資料。
(十九)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規定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調查工作,蒐集、整理、提供全縣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十)負責統計普法和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擬制統計行政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統計業務培訓工作;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配合職能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單位登記制度。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縣糧食購銷政策,負責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管理,保障軍糧供應,指導和幫助缺補地區的糧食供應;協同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全縣糧油產品質量和飼料質量的檢查監督工作。
(二十二)組織指導糧油倉儲管理,確保儲糧安全;督促儲備糧、糧食風險基金及各項糧油政策性補貼的落實;組織先進糧油加工技術推廣和新產品開發,引導糧食種植結構調整;承擔糧食行業財務報表和統計工作。
(二十三)負責全縣計畫、物價、糧食相關法律、規章的行政執法,擬制規範性檔案,受理相關行為的投訴、舉報、行政複議,處理有關爭議,對相關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全系統的業務教育培訓工作;配合職改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專業職務評聘工作,實施相關專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二十四)參與有關綜合性、政策性檔案以及規章的草擬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和普法,以及業務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地址
鶴溪鎮復興西路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