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鑫期貨

晟鑫期貨

晟鑫期貨由國有企業控股,股東為陽泉信達投資管理公司和內蒙古遠鑫鎳業有限公司。經營範圍是國內商品期貨經紀。公司總部地址為山西省陽泉市德勝東街23號,營業場地1000多平方米,配備了齊全的行情顯示和動態分析系統,採用上海復旦金仕達交易結算系統軟體,擁有先進的網路交易自助委託系統,以及一批專業素質較高的業務、管理人員,並開通了網上交易、結算查詢系統。

簡介

公司是上海期貨交易所(0305)、鄭州商品交易所(0002)、大連商品交易所(0216)的會員單位,在國內三大交易所均擁有場內及遠程交易席位。

公司秉承“誠信、規範、務實、創新”的宗旨,盡心竭力為社會各界進行期貨投資交易服務,實現與客戶共同發展的最終目標。

基本情況

經營範圍 商品期貨經紀
註冊資本 人民幣玖仟萬元
公司員工數 116
取得會員資格的期貨交易所名稱 上海期貨交易所(0305)、鄭州商品交易所(0002)、大連商品交易所(0216)

歷史情況

時間 事件簡稱 事件內容
1995年11月22日 公司成立 1995年10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期審字〔1995〕142號)核准,於1995年11月20日領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1995年11月22日在國家工商總局登記註冊。 股東為長春高斯達生化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和長春市鄉鎮企業供銷公司(1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唐群雁。公司住所為長春市重慶路34號。
2000年6月20日 公司住所、註冊資本及股權變更 2000年6月20日,經高斯達期貨經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住所由長春市重慶路34號變更為長春市北京大街10號;註冊資本由1100萬元變更為4520萬元;股東由長春高斯達生化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和長春市鄉鎮企業供銷公司(100萬元)變更為長春高斯達生化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520萬元)和長春金城置業有限公司(1000萬元)。
2003年8月14日 公司名稱、股權、法定代表人、住所變更 2003年7月2日經中國證監會長春特派辦(長春證監發〔2003〕117號)核准,股東由長春高斯達生化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520萬元,78%)和長春金城置業有限公司(1000萬元,22%)變更為陽泉信達投資管理公司(3520萬元,78%)和山西晉達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22%);法定代表人由唐群雁變更為梁懷鎖。公司名稱由高斯達期貨經紀有限公司變更為晟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由長春市北京大街10號變更為陽泉市德勝東街23號。 2003年8月14日在國家工商總局完成變更登記。
2009年12月17日 公司註冊資本、股權變更 2009年11月24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9〕1238號)核准, 公司註冊資本由4520萬元變更為7000萬元;股東由陽泉信達投資管理公司(3520萬元,78%)和山西晉達碳素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22%)變更為陽泉信達投資管理公司(3520萬元,50.29%)和內蒙古遠鑫鎳業有限公司(3480萬元,49.71%)。 2009年12月17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變更登記。

期貨契約範本

本契約已於2007年10月31日獲得 中國期貨業協會關於本契約文本備案審查合格的通知(中期協函[2007]160),我 公司於2007年11月1日正式啟用。

目 錄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1

客戶須知·················································7

期貨經紀契約·············································10

第一節 契約訂立前的說明、告知義務·······················10

第二節 委 托············································11

第三節 保證金及其管理···································12

第四節 交易指令的類型及下達·····························13

第五節 交易指令的執行與錯單處理·························14

第六節 通知與確認·······································15

第七節 風險控制·········································17

第八節 現貨月份平倉和交割·······························19

第九節 信息、培訓與諮詢·································19

第十節 費用·············································20

第十一節 契約生效與變更·································20

第十二節 契約終止與賬戶清算·····························21

第十三節 免責條款·······································22

第十四節 爭議解決·······································23

第十五節 其他···········································23

附屬檔案一 手續費收取標準···································24

附屬檔案二 期貨交易委託代理人授權書 ························25

附屬檔案三 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授權書·························26

附屬檔案四 開戶申請表(自然人)······························27

附屬檔案五 開戶申請表(機構)································29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市場風險莫測 務請謹慎從事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現向您提供本《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進行期貨交易風險相當大,可能發生巨額損失,損失的總額可能超過您存放在期貨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證金以及追加保證金。因此,您必須認真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是否適合進行期貨交易。

考慮是否進行期貨交易時,您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一、您在期貨市場進行交易,假如市場走勢對您不利導致您的賬戶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公司會按照期貨經紀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證金,以使您能繼續持有未平倉契約。如您未於規定時間記憶體入所需保證金,您持有的未平倉契約將可能在虧損的情況下被強行平倉,您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

二、您必須認真閱讀並遵守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業務規則,如果您無法滿足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業務規則規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倉契約將可能根據有關規則被強行平倉,您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三、在某些市場情況下,您可能會難以或無法將持有的未平倉契約平倉。例如,這種情況可能在市場達到漲跌停板時出現。出現這類情況,您的所有保證金有可能無法彌補全部損失,您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全部損失。

四、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修改、緊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倉契約可能無法繼續持有,您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五、由於非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無法成交或者無法全部成交,您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六、在國內期貨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結果須以當日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的結算數據為依據。如果您利用盤中即時回報的交易結果作進一步的交易,您可能會承擔額外的風險。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機交易一樣,同樣面臨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的規定,將可能會影響您的期貨保證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期貨交易時將存在(但不限於)以下風險,您將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1.由於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網路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導致交易系統非正常運行甚至癱瘓,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現延遲、中斷、數據錯誤等情況;

2.由於網上交易系統存在被網路黑客和計算機病毒攻擊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導致交易系統故障,使交易無法進行及行情信息出現錯誤或延遲;

3.網際網路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現延遲、中斷、數據錯誤或不完全,從而使網上交易出現延遲、中斷;

4.如果您缺乏網上交易經驗,可能因操作不當造成交易失敗或交易失誤;

5.您的密碼失密或被他人盜用。

本《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無法揭示從事期貨交易的所有風險和有關期貨市場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應全面了解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及期貨公司的業務規則,對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身體及心理承受能力(僅對自然人客戶而言)作出客觀判斷,對期貨交易作仔細的研究。

以上《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各項內容,本人/單位已閱讀並完全理解。

(請抄寫以上劃線部分)

客戶: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戶須知

客戶需具備的開戶條件

客戶應是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自然人開戶須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須出示本人和授權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交易結果確認人的身份證,並將身份證複印件作為契約附屬檔案。

法人開戶須出示經年檢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權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交易結果確認人的身份證,並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作為契約附屬檔案。

客戶須以真實的、合法的身份開戶。客戶須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客戶須保證所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開戶檔案的簽署

自然人開戶的必須由客戶本人簽署開戶檔案,不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開戶手續。

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機構客戶開戶的可委託代理人辦理開戶手續、簽署開戶檔案。委託代理人開戶的機構客戶應向公司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開戶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客戶需知曉的事項

(一)知曉期貨交易風險

客戶應知曉從事期貨交易具有風險。客戶應在開戶前對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觀判斷,應仔細閱讀並簽字確認《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二)知曉期貨公司不得做獲利保證

客戶應知曉期貨交易中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生損失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是沒有根據的,期貨公司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擔風險。

(三)知曉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客戶應知曉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客戶也不得要求期貨公司或其工作人員以全權委託的方式進行期貨交易。全權委託指期貨公司代客戶決定交易指令的內容。

(四)知曉客戶本人須對其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客戶代理人是基於客戶的授權,代表客戶實施民事行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客戶名義進行的行為即視為客戶自己的行為,代理人向客戶負責,客戶對代理人代理行為的後果承擔一切責任。期貨公司無權干涉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委託關係,同時期貨公司對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所發生的行為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知曉居間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居間人是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經紀契約的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契約的約定向居間人提供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六)知曉從業人員資格公示網址

有關期貨公司期貨從業人員的信息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公示資料庫進行查詢和核實。對於在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網站上取得執業資格並被公示的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在其授權範圍內從事期貨業務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期貨公司承擔。

(七)知曉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的有關規定

為保障期貨保證金的安全,客戶應當知曉並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保證金存取的規定,應當確保將資金直接存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告的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期貨保證金的存取應當通過客戶在期貨公司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和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轉賬辦理。

(八)知曉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結算資料的查詢網址

客戶可以登錄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網站(以下簡稱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了解有關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以及期貨公司為客戶提供的結算信息。

(九)知曉從事中間介紹業務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客戶應知曉只有取得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方可從事中間介紹業務。證券公司從事中間介紹業務限於以下服務內容:

1.協助辦理開戶業務;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交割,不得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不得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擔保,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以上《客戶須知》的各項內容,本人/單位已閱讀並完全理解。

(請抄寫以上劃線部分)

乙方: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 貨 經 紀 合 同

甲方:晟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契約。

第一節 契約訂立前的說明、告知義務

第一條 在簽署本契約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及《客戶須知》,並充分揭示了期貨交易的風險。乙方已仔細閱讀、了解並理解了上述檔案的內容。

第二條 乙方應在簽署本契約前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特別是有關甲方的免責條款,並準確理解其含義。

第三條 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委託甲方從事期貨交易,保證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乙方聲明並保證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四)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檔案的單位或個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如果以上聲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實, 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四條 甲方應當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法律法規、各期貨交易所規則、甲方業務規則等相關檔案,並公開甲方從業人員名冊及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等資料供乙方查閱。乙方可以向甲方詢問上述規則的含義,對於乙方的詢問甲方應當詳細解釋。

第二節 委 托

第五條 乙方委託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託,並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應當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乙方所選擇的代理人(包括開戶代理人、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均非甲方工作人員,代理人在乙方授權範圍內所做出的任何行為均代表乙方行為,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第七條 乙方如變更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確認。乙方是機構客戶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在變更通知上籤字並加蓋公章。

第三節 保證金及其管理

第八條 甲方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乙方可以通過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網站查詢甲方的期貨保證金賬戶。

第九條 乙方的出入金通過其在《開戶申請表》中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與期貨公司在同一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的期貨保證金賬戶以同行轉賬的形式辦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必要時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乙方對其所做的說明及提供的證明檔案負保證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交存的保證金屬於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資金調撥人的指示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乙方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清算的差額;

(三)為乙方支付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金;

(四)乙方應當支付的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五)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與銀行簽訂《銀期轉帳協定》的,出入金按協定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則以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甲方應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的要求代為辦理。

第十四條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的規定、市場情況,或者甲方認為有必要時自行調整保證金比例。甲方調整保證金比例時,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十五條 甲方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契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或者拒絕乙方開倉。在此種情形下,提高保證金或者拒絕乙方開倉的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對乙方期貨保證金賬戶的有關信息保密,但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為保障乙方保證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要求,向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送乙方與保證金安全存管相關的信息。

第四節 交易指令的類型及下達

第十七條 乙方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電話或書面等方式向甲方下達交易指令。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類型應當符合各期貨交易所及甲方的相關規定。

乙方通過網際網路下達期貨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計算機並通過網際網路,包括甲方區域網路向甲方下達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簡稱網上交易。

第十八條 乙方進行網上交易的,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賬號(即資金賬號)、交易所交易編碼、交易密碼等下達交易指令。

第十九條 乙方進行網上交易的,甲方交易伺服器內的委託記錄將作為甲乙雙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證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伺服器內的交易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由於網上交易系統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存在中斷的可能性,為保證乙方交易的正常進行,甲方為乙方提供備用下單通道,當乙方不能正常進行網上交易時,可改作電話方式或書面方式下單。

第二十一條 乙方通過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應當設定電話交易密碼。交易時,按照資金賬號、名稱或姓名、電話交易密碼下達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應的交易指令就視為乙方下達。並且交易指令的下達應完整、準確、清晰。

乙方電話報單密碼: 。

乙方應確保電話報單密碼安全,由於乙方原因密碼泄密所帶來的損失甲方不予承擔。

甲方提供下單電話為 (同步錄音)。如電話線路中斷,或線路正忙工作人員無法及時接聽,甲方不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記錄。乙方同意,甲方的錄音記錄將作為甲乙雙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證明,書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乙方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單的填寫應完整、準確、清晰,並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達人簽字(及/或蓋章刪除)。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當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碼,為確保全全,乙方應當在首次啟用期貨交易相關密碼後更改初始密碼,並自定義和全權管理本人的密碼。由於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碼泄密所帶來的損失,甲方不予承擔責任。

第五節 交易指令的執行與錯單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包括乙方賬號(或交易編碼)、品種、契約、數量、買賣方向、價格、開平倉方向等內容。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期貨交易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性。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發出交易指令後,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則應當承擔交易結果。當修改的指令價格與原指令價格接近或市場價格波動劇烈時,有可能出現原指令與修改指令均成交的情況,對這種重複成交的交易結果,乙方應當承擔。

第二十六條 由於市場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預見、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導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無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方錯誤執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認可的以外,交易結果由甲方承擔,並按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於指令數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擔.少於指令數量的部分,由甲方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

(二)交易價格超出乙方指令價位範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甲方承擔。

(三)因甲方交易編碼輸入錯誤,乙方交易結果未在其編碼內但確在交易所場內成交的,此交易有效。甲方應在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特別說明。

第六節 通知與確認

第二十八條 甲方對乙方的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有交易、有持倉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應在當日結算後按照本契約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賬戶權益狀況和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報告。

乙方同意在沒有交易、持倉及出入金時,甲方可以不對乙方發出交易結算報告,除非乙方特別要求。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甲方能夠履行通知義務,乙方及時了解自己賬戶的交易情況,雙方同意利用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作為甲方向乙方傳送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檔案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應在每日收盤以後,及時將乙方賬戶的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檔案傳送到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乙方登錄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接收甲方發出的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檔案。

第三十條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網址為,乙方可通過該網址登錄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乙方登錄查詢系統的用戶名為 。乙方登錄查詢系統的初始密碼為 。

乙方應遵照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有關規定,及時修改密碼。

第三十一條 由於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只保存最近2個月的投資者賬戶信息;在乙方銷戶以後,查詢系統也會相應取消對乙方的查詢服務,因此,乙方應及時將接收到的結算報告或通知書列印或者下載保存。

第三十二條 由於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與甲方採用的交易結算系統不同,甲方著重提示乙方應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區別,以免對交易賬戶的狀況產生誤解,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甲方結算系統與查詢系統的主要差別在於:

第三十三條 除採用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作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同時採用以下輔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傳送每日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單獨調整保證金通知等檔案:

(一) 。

(二) 。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義務隨時關注自己的交易結果並妥善處理持倉,如果乙方因某種原因無法收到或者沒有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應於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向甲方提出,否則,視同乙方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結算報告的,甲方應及時補發。

乙方在交易日開市前未對前日交易結算報告提出異議的,視為乙方對交易結算報告記載事項的確認。異議應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權的結算單確認人以書面方式(傳真或當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當及時處理所收到的書面異議。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以下方式向乙方發出除單獨調整保證金之外的調整保證金通知:

□網站公告 甲方網址營業場所公告

□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條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變更本節通知方式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經對方確認後方可生效。否則,由變更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變更方負責。

第三十七條 乙方對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確認,視為乙方對該日及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資金存取的確認。

第三十八條 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的,乙方的確認不改變乙方的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對於不符事項,甲、乙雙方可以根據原始財務憑證及交易憑證另行確認。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本契約約定的時間內以約定方式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的,甲方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可以將發生異議的持倉契約進行平倉或者重新執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一方承擔。

第四十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過錯的,除乙方認可外,甲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據乙方的意願採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七節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一條 乙方在其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四十二條 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

履約保證金

風險率=——------x 100% 風險率越大,風撿越大

客戶權益

履約保證金-根據甲方規定的保證金比例乙方所持頭寸占用的保證金總額

客戶權益±=上日結存餘額±當日資金存取±當日平倉盈虧

±實物交割款項-當日交易費用±當日浮動盈虧

當風險率<100%,甲方根據乙方可用資金量來接受客戶的交易指令;

當風險率=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單指令;

當風險率>100%,甲方不僅不能接受乙方的報單指令.而且按契約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和強行平倉通知。

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契約統一計算風險。

第四十三條 當乙方的風險率>100%時,甲方將於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後立即自行平倉。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契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可用資金≥0。

第四十四條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的情況下,當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契約數量超過限倉規定時,甲方有權不經乙方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的限倉規定對其超量部分強行平倉。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

第四十五條 在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甲方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契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未經乙方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的要求和甲方相關規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契約強行平倉。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

第四十六條 當甲方依法或者依約定強行平倉時,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產生的結果。

第四十七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於合理的範圍,乙方同意不以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為由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範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行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四十八條 甲方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並有過錯的,除乙方認可外,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根據乙方的意願採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四十九條 由於市場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採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條 甲方在採取本節規定的強行平倉措施後,應在事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乙方。

第八節 現貨月份平倉和交割

第五十一條 乙方申請實物交割的,應當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前_5_個交易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甲方按規定程式確認。乙方申請實物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實物交割申請。

第五十二條 乙方申請實物交割的,應當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保證金或者有效的標準倉單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或票據,並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憑證、票據的真實性。

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保證金、憑證或票據的,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契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三條 交割通知、交割貨款的交收、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的處理辦法,依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第五十四條 乙方進行股指期貨交易的,最後交易日閉市後所有未平倉契約均自動進入交割程式,交割按交易所和甲方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五十五條 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相應的檔案或者證明,並對相應檔案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甲方應當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套期保值頭寸的確定以期貨交易所批准的為準。

第九節 信息、培訓與諮詢

第五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或者網站向乙方提供國內期貨市場行情、信息及與交易相關的服務。

甲方提供的任何關於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能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要求甲方對其交易虧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甲方可以以舉辦講座、發放資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乙方有權向甲方諮詢有關期貨交易的事項,甲方應予以解釋。

第五十八條 乙方應當及時了解期貨監管部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法律、法規和規則,並可要求甲方對上述內容進行說明。

第五十九條 乙方有權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了解自己的賬戶情況,甲方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六十條 有關甲方期貨從業人員的信息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http://www.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公示資料庫進行查詢。甲方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提供必要的設備,以便乙方登入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公示信息。

第十節 費用

第六十一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期貨交易和交割的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按照雙方約定的《手續費收取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乙方應當支付甲方向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代付的各項費用及稅款。

第十一節 契約生效與變更

第六十三條 本契約經雙方簽字後(乙方為機構客戶的須加蓋公章),於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賬戶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契約履行過程中,如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期貨交易所規則發生變化,甲方有權依照上述變化直接變更本契約與此相關部分的條款,變更或補充條款優先適用。

根據上述情況的變化,甲方對本契約有關條款進行的變更或補充,以本契約約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營業場所、網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發出,變更或補充協定於該協定發出當日生效。變更與補充協定生效之前,乙方有權與甲方進行協商。

第六十五條 除本契約第六十三條所述情況外,如需變更或者補充本契約,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或者補充協定。變更或者補充協定經甲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加蓋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或補充協定優先適用。

第六十六條 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則、甲方相關業務規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處理。

第十二節 契約終止與賬戶清算

第六十七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本契約,契約的解除對已發生的交易無溯及力。

第六十八條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契約的,應當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間內自行清理賬戶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新單交易指令及資金調撥指令,乙方應對其賬戶清算的費用、清算後的債務餘額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第六十九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本契約。但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撤銷賬戶:

(一)乙方賬戶上持有未平倉契約或存在交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

(二)乙方與甲方有未清償的債權、債務關係。

(三)乙方與甲方有交易糾紛尚未解決的。

第七十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應將乙方持倉和保證金轉移至其他期貨公司,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十一條 甲方、乙方終止契約的,乙方應當辦理書面銷戶手續,簽署《銷戶確認書》。

第十三節 免責條款

第七十二條 由於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七十三條 由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台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由於通訊系統繁忙、中斷,計算機交易系統故障,網路及信息系統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出現延遲、中斷或數據錯誤,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由於網際網路上黑客攻擊、非法登入等風險的發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節 爭議解決

第七十六條 凡因本契約引起的或與本契約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選擇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註:請在選項前□內打√並填寫有關內容,在非選項前□內打×):

□ 提請 甲方所在地 仲裁委員會仲裁;

□ 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節 其他

第七十七條 甲方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時辦理乙方登錄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的相關事宜。

第七十八條 甲乙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契約》以及相關附屬檔案,其權利義務只涉及甲乙雙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開立的賬戶,以甲方工作人員的身份活動,通過網上交易或其他形式開展期貨經紀業務或其他活動。若因乙方過錯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和不良影響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

第八十條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客戶須知》、《開戶申請表》、《手續費收取標準》、及其他補充協定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一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 晟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乙方:

授權簽字: (簽字或蓋章)

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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