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湖禁告示碑

現存於微山縣文物管理所,發掘於微山縣趙廟鄉政府西北二里處,為明代石碑。

現存於微山縣文物管理所,發掘於微山縣趙廟鄉政府西北二里處,為明代石碑。高147厘米,寬76厘米,厚11厘米,圓首方座,左上角斷裂。陰刻,字徑4.7厘米,楷書,8行,滿行24字,共157字。 碑文:欽差督治漕河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左僉都御史王題
準新復昭陽湖並舊湖官地已定立疆界巡撫都御史會同總理河道衙門嚴督管河管閘並兵備等官時常巡視禁治若豪強仍敢恃頑占種有司仍利征子粒各搜故沮撓即便拿問遞年所得花利悉追入官並將官吏問擬贓罪及盜決湖防者查照漕河禁例為首之人並遣從運軍人犯者徙於邊衛
嘉靖二十年十二月 日工部都水司主事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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