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滁州市及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設局職責和原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承擔的房地產管理等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原建設局承擔的城市客運管理職責整體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四)負責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等工作。
(五)推進建築節能;負責風景名勝區申報和管理。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七)加強人民防空整體平戰結合,積極推進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災相結合的民防體制轉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實行行業監督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廉租住房規劃、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的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做好保障性住房工作。
(三)負責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工作;參與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參與我市城鎮體系建設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檔案。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和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經濟定額;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制定地方價格估價表,發布造價信息。
(五)管理全市建設活動;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和住宅裝飾裝修等行業管理工作;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監督管理全市建設系統的安全生產;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和規章度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負責全市城市、村鎮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名鎮名村管理,參與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建設;管理城市熱力、燃氣、市政設施。
(七)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八)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白蟻防治、危房鑑定、物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拆遷地塊的政策指導、費用測算,指導全市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審定拆遷單位資質;審定拆遷協定,發布拆遷公告;裁決拆遷糾紛以及申請實施強制拆遷;審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方案,制定房屋重置價格;負責對違法拆遷的查處。負責拆遷工地安全生產、建築物質量安全等職責範圍內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落實省住房政策,組織實施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十一)統一管理全市城鄉房屋產權工作,組織開展房產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房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審核房屋權屬界定和房產登記發證等工作。
(十二)承擔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加強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十三)負責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劃;管理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設施的開發和利用。
(十四)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引進、人才培訓規劃,指導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體制改革。
(十五)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平戰結合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編制人民防空年度預決算,對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